清算工作结束后,公司登记机关(the Registrar)注销公司登记。Liquidator,Insolvency practitioner, Official receiver
分别可以翻译为清算人,破产从业者和财产管理人,他们都是实际负责清算工作的人。
Liquidator是泛指从事清算工作的人,必须由破产从业者(Insolvency practitioner)担当,也就是说,必须具备特定的从业资格。
Insolvency practitioner:a person who was authorized in relation to formal insolvencies on the basis of extensive experience and having passed exacting insolvency examinations.
Official receiver is an officer of the court appointed as liquidator of any company ordered to be wound up by the court,财产管理人有调查公司情况并向法院报告的义务,可以被破产从业者接替。
自愿清算又可分为两类:股东的自愿清算(Members’ voluntary liquidation)和债权人的自愿清算(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
股东的自愿清算可分别以普通(ordinary)和特殊(Special)两种决议的方式提出清算;自决议通过之日起,清算程序开始启动。
严格意义上讲,股东的自愿清算不是一个破产程序,因为该清算只发生在公司有偿债能力的场合,不经过正规破产处理程序,私下对公司进行的清算,由股东通过任命清算人控制清算过程,能够避免许多破产成本。
A Statutory declaration that the directors have made full enquiry into the affairs of the company and are of the opinion that it will be able to pay its debts within a specified period not exceeding 12 months.
在股东决定自愿清算程序前,全部董事(若有董事>2,则是多数董事)须向公司注册官(the Registrar)声明公司有偿债能力。
对董事来说,这是一个法定要求,若未基于合理基准做出资可抵债声明,是一种刑事犯罪(criminal offence),会得到fines或是imprisonment。
如果在股东自愿清算的过程中,清算人发现公司资不抵债,则应召集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和公司同意,转为债权人自愿清算程序。
当公司分拆出售的价值超过公司发行的股票的市场价值时,清算对股东有利;当公司一直亏损但还有偿债能力时,清算对债权人比较有利。外部的威胁也可能促使公司股东进行清算。公司股东对公司未来如何管理的意见不一也可能导致公司清算。此外,自愿清算还是企业退出某行业的方式之一。
为启动债权人的自愿清算程序,董事需召集两个会议,全体股东大会(general meeting of members)和债权人会议(creditors’ meeting)。
股东大会通过特殊决议同意清算,如果是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则需要通过75%多数的书面决议;
债权人会议应紧接着股东大会与其同一天召开,也可以在之后某一天召开,但最长不超过股东大会召开后的14天。
股东会议和债权人会议均可各自任命清算人,但债权人会议的任命优先(prevail);如果债权人会议没有任命,则由股东任命的清算人开展工作。
来源于该案例,我们用“Centrebinding”来特指居心不良的股东任命居心不良的清算人,将公司财产售给与股东有密切关系的买家。
此案后,为防止股东所任命的清算人滥用权利,法律已做出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