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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法建立账册是如实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前提。
  2.有违纪行为的,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会计职业道德的范畴主要有义务、良心和荣誉。
  4.会计人员进行会计职业道德自我教育的方法包括:自我解剖法、自重自省法、自警自励法、自律慎独法。
  5.企业变更会计政策有2种情况:
  ①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②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6.签订合同不需进行会计核算。
  7.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
  8.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①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②未保持设立条件的;
  ③在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④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9.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以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10.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4种:
  ①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③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④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11.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②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③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12.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优先于罚款、优先于没收非法所得;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13.会计职业道德中的提高技能、强化服务、参与管理、奉献社会等内容是非强制性要求。
  1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15.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16.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17.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同时可以使用一种外文。
  18.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称为出票人。
  19.会计技术、会计方法、会计程序是会计本身的客观规律的内容。
  20.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21.经所在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
  22、我国地方政府总预算一般编制到乡镇一级。
  23.银行存款账户中,可以办理现金支付的有临时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
  24.道德的职能包括道德的调节职能、道德的教育职能、道德的认识职能。
  25.纳税人应该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6.发票是一种收付款凭证,但是并非所有的收付款凭证都是发票
  27.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28.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29.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30.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付款人名称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1.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32.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先撤销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后再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后的撤销。
  33.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通过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获得现金的票据转让行为。
  34.银行汇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35.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中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3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1万元的罚款。
  37.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8.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39.税务登记证件包括2个: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40.对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1.签发支票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2.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和与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
  43.单位人员公出借款的收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44.单位和个人在同城、异地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4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6.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47.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48.银行汇票:
  (1)任意记载事项:签发票据的原因和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2)相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和出票地;
  (3)绝对记载事项: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