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代理关系,大家可能会觉得有点陌生;但是如果说到“中介”这个词,可能大家就会恍然大悟,哦~原来生活中早就或多或少地碰到过:大到一单几百万的房产中介,小到留学中介,甚至大家经常会用的订餐平台“饿了么”,都包含着一层“代理关系”。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个生活中并不少见的“代理关系”可以从几个途径成立吧。
*9种,也是最常见、最普遍的一种,就是通过“明示协议”建立的代理人关系(express agreement)。你去跟中介买房子,一定会签一个中介合同吧,那份合同就明确了你面前的这位中介(或者这个中介公司)将会成为你的代理人,以你的名义帮你找合适的房源来促成你们之间的买卖。再比如,你买房不顺,遇到了最近颇受舆论关注的“金连家”公司,买到了抵押房,后续一堆问题,你一气之下把“金连家”告上了法庭,这时候你得找代理律师吧?那你跟代理律师签了合同,授权这位律师对你的这个案件全权负责,这时就是通过另一种“明示协议”建立了一个代理人关系。
第二种,明示协议的反义词——大家一定猜到了,就是“默示协议”啦(implied agreement)。默示协议一般没有成文的条例或者白纸黑字的协议,两个人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这时候的代理人关系是“implied by their relationship or by their conduct”,通常会由约定俗成的“common sense”来判断。比如现在你是“金连家”公司的员工,你们公司最近深陷丑闻,每天有无数媒体通过电话和实地考察要求采访,你的老板都去避风头去了,都不在,于是你实在拗不过,接受采访了,说了一些坚持相信公司经营合法合规的话,勇敢地defend了你热爱的公司和这份工作。其实这时候公司并没有明确地授权你代表公司接受采访吧?所以不是一个明示代理人关系;但是因为你所在的职位,通过常理又可以判断你是应该有这个权利来探讨“金连家”的事情的吧?所以这是一个通过默示协议建立的代理人关系。要注意的是不论明示还是默示,代理人都确实拥有采取某些行动,做某些事情的权利(actual authority exists)。
第三种,比较少见,叫“追认协议”。也就是有一方先以代理人身份去接洽了善意第三方(也就是一个无辜的第三者......第三者是无辜的吗这种事情不在我们讨论范围之内(ˇ?ˇ) ~~),并且以被委托人的身份与这个第三方达成了协议,但是这时候其实这位“代理人”并不真实具有被委托的权限,也就是说委托人并没有授权这位“伪”代理人去做这些事。但是,委托人可以在事后追认这位代理人的权限,从而使他与善意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有效。要使这种追认能得到法律的许可,有几个条件一定要满足——具体什么条件,且听下回分解~~~ 祝大家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