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是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主体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关键数据,因此有一套详尽通用的关于收入确认的综合准则可加强主体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可比性。但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规定了不同的收入确认要求,并且这两套要求均有待改进。众所皆知USGAAP特别繁琐,其针对不同行业或交易的收入确认有不同的要求及指引。
  从好处看,对进行该等特定交易或从事该等特定行业的企业而言,有关指引确实能避免争议及确保收入确认的一致性,但其亦可能导致对具有类似经济实质的交易作出不同的会计处理。尽管IFRS包含较少涉及收入确认的要求,但其两项主要的收入确认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IAS 18)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却很简单,在应用时常常出现问题,特别是IAS 18对某些重要议题(如,同时包含多项要素的安排的收入确认)仅提供极有限的指引,这往往加大了在实务应用上的难度及不一致。
  鉴于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02年启动了一个联合项目,以改进确认收入的原则,并制定IFRS和US GAAP均适用的通用收入准则,期望述到:
  消除现行收入要求的不一致性及不足之处
  提供应对收入问题的更健全的框架
  提高不同主体、行业、司法管辖区及资本市场的收入确认实务的可比性。通过改进披露要求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便是在这背景下于2014年5月出台。IFRS 15对自2017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尽管2017年距今尚远,IASB和FASB设定该施日期的原因在于某些主体可能需要大量时间为新准则的影响做好准备。应用IFRS15可能要求对现有系统作出重大变更或者可能对经营的其他方面(如,关键业绩指标、薪酬和奖金计划、银行契约、税款等)构成重大影响,因此主体能尽早识别相应的影响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自IFRS 15发布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下述现行要求将被取代: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IAS 11);
  《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IAS 18);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3号——客户忠诚度计划》(IFRIC 13);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5号——房地产建造协议》(IFRIC 15);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8号——客户转让的资产》(IFRIC 18);以及
  《解释公告第31号——收入:涉及广告服务的易货交易》(SIC 31)。
  适用范围
  IFRS 15 只适用于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但属于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范围的合同除外。此外,新收入模型的某些确认及计量要求也适用于与主体正常经营活动无关的资产的转让(例如,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房地产或者无形资产的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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