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已经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 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四)混业经营原一般纳税人“挂账留抵”处理
  兼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开始试点的当月月初将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上期留抵税额,转入“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五)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服务中止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 录。
  【案例】
  2013年10月,济南A物流企业,本月提供交通运输收入100万元,物流辅助收入100万元,按照适用税率,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当月委托上海B企业一项运输业务,取得B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万元
  Ⅰ.取得运输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1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100000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0006
  Ⅱ.取得物流辅助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600007
  贷:其他业务收入——物流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7
  【案例】
  2013年9月2日,济南A物流企业与H公司签订合同,为其提供购进货物的运输服务,H公司于签订协议时全额支付现金6万元,且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 票。9月8日,由于前往目的地的道路被冲毁,双方同意中止履行合同。H公司将尚未认证专用发票退还给A企业,A企业返还运费。
  A企业9月2日取得运输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现金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54054.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45.95
  A企业9月8日发生服务中止的会计处理:
  货:银行存款600006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54054.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45.95。
  【案例】
  2013年9月,无锡X设备租赁公司出租给L公司两台数控机床,收取租金半年租金18万元并开具发票,L公司使用两个月后发现其中一台机床的齿轮存在 故障无法运转,要求X公司派人进行维修并退还L公司维修期间租金2万元,L公司至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X公司开具红字专用 发票,退还已收租金2万元。
  Ⅰ.X企业9月份取得租金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设备出租153846.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153.853
  Ⅱ.X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会计处理:
  货:银行存款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17094.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
  一般纳税人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提取的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案例】
  2013年8月3日,南京K律师事务所安排两名律师参加某企业家沙龙,免费提供资产重组相关业务法律咨询服务4小时。8月5日,该律师事务所安排三名 律师参加“学雷锋”日活动,在市民广场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服务3小时。(该律师事务所民事业务咨询服务价格为每人800元/小时)
  8月3日免费提供资产重组业务法律咨询,按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2×4×800)÷(1+6%)×6%=362.26(元)
  相关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362.26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2.26
  8月5日为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活动,不属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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