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要注意新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对转入无形资产的成本的区别。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自行开发的新技术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除非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可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新准则下内部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创造、生产并使该资产能够以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运作的所有必要支出。
1、5月份研究阶段发生差旅费等费用: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 10万元
月末,
借:管理费用 10万元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万元
2、开发阶段发生的相关费用: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0万元
——资本化支出 80万元
贷:原材料 50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 20万元
银行存款等 30万元
3、6月末:
借:管理费用 20万元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0万元
4、7月份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
借:无形资产 80万元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80万元
5、2008年度对该专利技术进行摊销:
借:管理费用 4万元
贷:累计摊销 4万元 (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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