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会计习题股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的被告人是否是公司?

老师 这道题 股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起诉的被告人应该是公司吧? 不能单独起诉王某吧?

从同学
2021-06-23 00:44:42
阅读量 358
  • 胡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诲人不倦 兢兢业业 一丝不苟 文思敏捷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这个会计习题股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的被告人是否是公司?我的回答如下:

    可爱的同学,你好 ღ( ´・ᴗ・` ) 

    同学,你这个问题问的很好,解释这个问题有点复杂,如果有按高管侵犯了股东的权利,那股东可以提起直接诉讼告高管。但是如果考虑到利润分配诉讼,如果已经做出了决议,但还不按决议分配,那么被告是公司。这个题目出的很难辨别到底是哪种情况,被告是哪个涉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以建议同学这里不要纠结被告是哪个。

    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帮助同学理解~学习很辛苦,要照顾好自己哦~ヾ(◍°∇°◍)ノ゙


    以上是关于会计,会计习题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21-06-23 15: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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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王同学
    股东直接诉讼是为了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股东间接诉讼是为了个别股东的利益,那么老师,股东直接诉讼股东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间接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
    • S老师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是因为作为被损害方的公司不积极主张权利,为了避免公司利益受损法律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目的是避免公司利益受损、恢复公司的应有权利;而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纯为维护自身利益,而非公司利益。
    • 王同学
      股东直接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需要经过董事会、监事会的书面请求拒绝后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吗
    • S老师
      董事会,监事会不作为时才可以直接起诉的
  • Y同学
    公司股东能替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
    • 张老师
      按相关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高同学
    公司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 陆老师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起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我同学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出资义务,有人提起诉讼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是否
    • 姚老师

      问: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出资义务,有人提起诉讼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股东和发起人的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有货币进行出资。
      2.实物。实物指有形物即能看得见,又可摸得到的东西。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作为出资。
      3.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是一个内容非常广泛的概念,按照我国已经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的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商号)、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抽象的说凡是可用于工业(更确切的说是各种生产经营的行为)领域的,能够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并能创造利润的智力创作成果,都属于工业产权。但严格来说,只有那些经过法定程序被依法授予的,并在一定时间内和地域内所独占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基于该财产权利所产生的人身权利),才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工业产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种商标专用权)。这些工业产权,可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取得。工业产权在法律上属于无形财产。
      4.非专利技术。确切的说应当是非专利成果,它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保护的一种无形财产。在广义上,它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工业产权,但在狭义上,由于未经法定程序授予,也无独占性和明确的时间、地域限制,故被排斥在工业产权之外。有时,人们习惯中又将其称作技术诀窍或专有技术。但技术诀窍或专有技术往往难以严格定义,而就非专利技术而言的,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专利法明文规定不予保护的技术二是虽然符合专利法保护的条件,但未申请专利的技术三是经过申请未被授予专利权,但尚未被公众知晓的技术。
      5.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即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取得的使用土地的权利。从财产的分类上讲,应当划作有形财产,但他又不同于土地本身。因为它涉及土地的使用,而不涉及对土地所拥有的其他权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或集体劳动群众(后者仅限于农村),除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外,土地是不能被买卖的,只能被依法租用。即便是全民所有制的单位,也只能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利。其所有权仍归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有限期的,在该限期内,使用人有权将其依法使用的土地用作出资,但在使用期限届满时,土地便应重新回到其所有人国家或集体的手中。
      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东只能用货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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