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受让的债权从10000变为5000,对赵某是否不公平?

这里赵某没有欠程某钱,为什么受让的债权从10000变为5000,对赵某是否不公平。

R同学
2021-07-07 20:39:09
阅读量 217
  • 张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教无常师 良师益友 春风化雨 循循善诱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为什么受让的债权从10000变为5000,对赵某是否不公平?我的回答如下:

    爱思考的小可爱,你好:

    那我们可以思考一下,赵某与程某之间转让的这个债权,还可能是以10000的债权额来交易的么?

    显然不是,只要受让人不傻,肯定会先抵销这5000,可能以3000就拿到了一份价值10000的债权,即使抵销了5000,那也是不亏本的

    愿你历尽千帆,早日到达胜利的彼岸,加油,老师看好你呀~


    以上是关于权益,债权融资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21-07-07 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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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事同学
    赵某与钱某签订一买卖合同,赵某须向钱某支付货款100万,为此,赵某向钱某出具金额为100万元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后来钱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孙某,并在背书栏中注明“禁止转让”。李某为钱某提供担保,其在汇票上记载了“若赵某出票真实,本人愿意保证”字样,并签章。后孙某又将汇票转让给周某。 问:1、 周某能否向钱某主张票据权利?为什么? 2、 李某的保证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 假设赵某与钱某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周某可否向赵某行使票据权利?为什么? 4 、假设赵某与钱某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钱某可否向赵某行使票据权利?为什么?
    • 许老师
      你好,1周末不可以向钱某主张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记载不得转让的支票,后手再进行转让背书是无效的。后手再进行转让的,原记载人对后面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孙某的转让行为无效,周某对钱某不能主张权利。2李某的保证有效,《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因此李某的保证有效。3周某可以向赵某主张权利,因为票据的持有是具有无因性的,赵某与钱某合同无效不影响票据权利。4钱某可以主张权利,原因与第三问想同。
    • 事同学
      老师,第四个真的可以吗,钱某与赵某是双方当事人
    • 许老师
      票据已经不在钱某哪里了,也可以吗?
    • 事同学
      你好,不好意思,没有注意是赵某跟钱某合同无效,如果这样,基于此合同产生的票据权利不存在,因此钱某不能主张权利。
  • 心同学
    案例分析:赵某与钱某签订一买卖合同,赵某须向钱某支付货款100万,为此,赵某向钱某出具金额为100万元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后来钱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孙某,并在背书栏中注明“禁止转让”。李某为钱某提供担保,其在汇票上记载了“若赵某出票真实,本人愿意保证”字样,并签章。后孙某又将汇票转让给周某。 问:1、 周某能否向钱某主张票据权利?为什么? 2、 李某的保证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 假设赵某与钱某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周某可否向赵某行使票据权利?为什么? 4 、假设赵某与钱某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钱某可否向赵某行使票据权利?为什么? 这个案例分析怎么分析呢?
    • 老师
      你好,周某不能向钱某主张票据权利。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李某的保证行为有效,所附保证条件无效。附条件的汇票条件无效,但不影响票据的保证效力。 假设赵某与钱某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周某可以向赵某行使票据权利。 假设赵某与钱某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钱某不可以向赵某行使票据权利
    • 心同学
      3、原因是票据权利具有独立性,票据出具人与票据持有人不具有支付对价或直接业务纠纷的,票据出具人不具有抗辩权,周某可以向其行使票据权利。 4、钱某与赵某有合同,合同无效,票据行为就无效,赵某可以以合同无效行使抗辩权。
  • 素同学
    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还欠款的行为是否对债权人不公平
    • 王老师
      不是这样的,没有什么不公平。如果你感到不公平,那你为什么不再诉讼时效内起诉,而是过了才想起来?顺便说一下,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从你知道自己的利益受损时期,只要你不断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有所行动,诉讼时效会从你最后一次维权的时间计算。即:即使过了两年,诉讼时效仍有效。其实,就看你怎样利用这一规定。你的事情是值得同情,你好好找一找你最后一次维权的时间吧,从那时起,往后推两年,就是你的诉讼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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