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的适用关税纳税人条件的第七条没说从外进来啊?

D项没说从外进来啊,

王同学
2018-04-21 17:46:48
阅读量 258
  • 陈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教无常师 良师益友 春风化雨 循循善诱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D的适用关税纳税人条件的第七条没说从外进来啊?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D选项适用关税纳税人条件的第七条。

     关税纳税人具体包括:(1)外贸进出口公司;(2)工贸或农贸结合的进出口公司;(3)其他经批准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4)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5)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6)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7)个人邮递物品的的收件人。


       

    感谢您的支持,继续加油哦!


    以上是关于税,关税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18-04-21 18: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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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同学
    关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适用
    • 邱老师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么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释义】 本条是对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的处罚或者较少的罚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处罚种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作有违法行为的宣告,但免除其行政处罚。 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便于行政机关灵活地运用自己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实施的一种权力。行政机关在具体运用这一权力时,必须遵循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以及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 所谓公正原则,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公正对待,一视同仁,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所谓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轻重有度。 条文中所说的几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这里的关键是“主动”,是违法当事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补救,是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是指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实施违法行为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或者强制。这些人从主观上看是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上在违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小。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这种情况是当事人以实际行动对违法行为予以补救的最积极的体现。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包括揭发检举违法行为,向行政机关主动提供材料和案件线索,积极做有关当事人的工作,使行政机关的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形式和种类繁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也很复杂,不可能在法中全部罗列详尽,除上述三种适用倩节外,还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条文中所说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这里,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 乐同学
    第七条中所说的,满足哪些条件可以抵扣
    • 周老师
      就是比如原来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现在又改变用途改为办公用了,就是可以再抵扣了。
    • 乐同学
      老师能举例说明下不动产发生哪些变化以后就可以抵扣的吗
    • 周老师
      除了员工福利改为办公室
    • 乐同学
      主要就是这个了,还比如购买汽车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现在改为生产经营用。
  • 流同学
    老师第一条是不是一般纳税人的小微企业也适用,第二条只适用小规模不适用一般人吧?
    • 周老师
      你好 第一条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的 第二条是针对小规模,不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
  • 伊同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合理吗
    • T老师
      阳光易贷网贷小编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有关专家表示,该规定明显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转帐凭证只是表明资金流向的一个证据材料,无法反映出具体的法律关系,按照该规定,原告主张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被告抗辩不是上述关系,举证责任立即转到被告身上,有失公平。实务中有的法律关系履行时间很长,如买卖法律关系中,一方(被告)给另一方(原告)供货,原告很长时间没有付款,某天,原告通过转帐付清了货款,这时,被告认为法律关系已消灭,他很可能不会去保留之前的合同、供货单据等证据。再如,借贷关系一般都会有借据存在,当借款人归还了出借人的借款后,借款人一般会向出借人索要回其之前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据,以表明借贷关系的消灭,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手中就不再有之前借贷关系存在的任何证据。类似情况在实践中还有很多,但按照该规定,如果在上述情况下付款人按民间借贷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就要败诉。这明显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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