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学习中不懂其它都是书上的意思嘛?为什么要中止?

不懂其它都是书上的意思嘛 为什么要中止

f同学
2019-02-27 20:02:15
阅读量 525
  • 吴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幽默风趣 通俗易懂 和蔼可亲 考点抓手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财务学习中不懂其它都是书上的意思嘛?为什么要中止?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考核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以上是关于财务,财务学习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19-02-27 20: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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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同学学员追问
    这些理论我都资道,,,我的意思是其它选项讲的不是这些理论的意思吧
    2019-02-28 08:58:29
  • 夏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关键看 甲是否是 原告或是被告或是第三人。如果不属于这些,就不予中止。

    祝学习愉快!

    2019-02-28 11:52:22
  • 收起
    f同学学员追问
    不是只有破产企业的财产减少时才中止么
    2019-02-28 12:26:28
  • 夏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这个跟财产减少没有关系,主要是从诉讼的角度考虑的规定,因为破产受理是一种诉讼行为导致的结果,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等,需要把和可能破产的对象有关的诉讼暂停等。


    《破产法》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些规定主要体现了破产程序的优先效力,同时体现了破产程序与某些相关程序的并行和启动关系。

    破产程序是一种法定的特殊还债程序,因此破产程序与一般 民事诉讼程序 必然存在某些冲突,但由于破产程序注重对所有债权人达到一种公平清偿的状态,

    因此法律赋予其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的一种优先性。 具体来说,“破产程序优先”原则在新破产法的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案件管辖,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便拥有对关于该债务人的普通民事诉讼的优先管辖权,这意味着在此之后的关于该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将只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 

    2、关于诉讼参与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将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该诉讼或者仲裁。

    而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不得因其债权而单独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而应该统一进行债权申报,通过破产程序来满足债权。

    3、关于执行程序的优先性,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应优先与普通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因此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破产程序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具有优先性,并不意味着其相对于所有与破产人相关的诉讼都有优先性,这里所指的普通诉讼一般仅限于为满足债权而提起的诉讼,如果不属于此类诉讼,则由于其与破产程序的诉求不一致而不必遵循破产程序优先的原则。


    2019-02-28 1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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