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种情况,甲的物权追及效力是否还存在?如何进行理解?

例如:甲是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权利人,甲讲不动产或者是登记的动产出租给了乙,乙直接将不动产或者是登记的动产转让给了丙,丙是善意的第三人。 对于这种情况下,甲的物权追及效力是否还存在?

喝同学
2019-05-30 09:53:38
阅读量 286
  • 蔡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循循善诱 不愤不启 出口成章 一丝不苟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对于这种情况,甲的物权追及效力是否还存在?如何进行理解?我的回答如下:

    丙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成为善意第三人,因为这种登记信息可以查到,丙不知道是因为他没查,物权仍然是甲的


    以上是关于权益,行权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19-05-30 11:16:52
  • 收起
    喝同学学员追问
    那么也就只有在不动产中不需要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和只需要交付的动产,出现这种情况下,丙才能成为善意第三人,甲才没有追及效力了吧
    2019-05-30 11:37:12
  • 蔡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对的

    2019-05-30 13: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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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M同学
    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如何理解?
    • 朱老师
      1.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物,而该标的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之先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这种情形常发生于一物数卖。例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契约,将某项动产出卖于乙,在未交付标的物前,又将该物出卖于丙, 并已实际交付标的物,则鼻观内虽为后买人,但因标的物已交付而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即当然优先于先买者乙享有的债权。在不动产交易中,如果后买者已办毕所有权登记,基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即使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实际交付给先买者,后买者也能取得该不动产之所有权,其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某特定物虽已为债权给付之内容,如买卖、赠与,使用借贷之标的物,但该物上,如有定限物权存在,无论其物权是否成立在债权发生之前或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之效力。债权人不得对物权人请求交付或移转其物,亦不得请求除去该物上之物权。  2.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就债务人之物上设有定限物权存在,于受清偿或补偿时,优先于一般债权。定限物权以对标的物支配内容为标准而区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用益物权,当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用益物权应优先于债权。于担保物权之情形,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在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担保物权人得申请拍卖担保物,实行其担保物权,则无论债务人的财产能否够清偿债务,担保物权人就拍卖标的物所得价金,均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清偿。
  • 一同学
    请问债权的追及效力体现在哪 还有物权是静态的 债权是动态流转的怎么理解
    • 蔡老师
      你说的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吧。
      书上例子
      甲有一台录音机,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借给丙用,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而戊又恰是甲的朋友经,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问甲可否取回
      答可以,此系物权的追及效力的应用结果。

      物权是静态的,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无论录音机怎么辗转录音机的所有权还是甲的。
      债权是流转的,债权是一方可以请求对方特定给付。比如,债权可以转让给他人

      个人理解
  • 倪同学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合同有效,物权不一定有效;基于合
    • V老师
      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是的,合同有效,物权不一定有效,后半句只有三个字,所以不知道如何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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