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防为扣缴义务人。 那是不是题目中说收到税收缴款凭证就可以抵扣?

L同学
2019-06-11 12:07:23
阅读量 288
  • 李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因材施教 和颜悦色 诲人不倦 严师畏友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吗?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是的,如果取得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就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祝学习愉快!


    以上是关于税,应税劳务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19-06-11 14:02:50
  • 收起
    L同学学员追问
    卖给关联方应税消费品。价格高于市场价70%是不是还是按照卖给关联方的售价计算消费税??
    2019-06-14 07:47:10
  • 蒋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同学你好~
    主要指的是卷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需要核定。正常情况下,使用同类产品售价,无同类售价,用组价。

    逢考必过

    2019-06-14 1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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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同学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如何缴纳增值税?
    • 周老师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 8 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 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 展 交通运输业和 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 的 通知 》 财税([2011]111 号)《附件 1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附件 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二、扣缴义务人有关政策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一)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二)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 这同学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如何缴纳增值税?
    • 姚老师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 S同学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在境内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吗?
    • 赵老师
      你好,这个属于境内销售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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