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中关于条款的有利修改和不利修改是否应该重点掌握?

老师,股份支付里面关于条款的有利修改和不利修改是否应该重点掌握?

Y同学
2019-07-01 06:33:08
阅读量 275
  • 夏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诲人不倦 兢兢业业 一丝不苟 文思敏捷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股份支付中关于条款的有利修改和不利修改是否应该重点掌握?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不是重点。 建议掌握

    祝学习愉快


    以上是关于股,股份支付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19-07-01 12: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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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唤同学
    下列关于股份支付可行权条件修改的表述中
    • 邵老师
      【答案】ab【答案解析】

      选项c,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企业应当继续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而不应考虑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选项d,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企业应当将减少部分作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取消来进行处理。

  • 波同学
    股权激励条款和条件的不利修改的相关制度规定是什么
    • 胡老师
      可以从两个方面这样简单理解:
      第一,不利修改是针对职工而言的,视同从未发生是出于保护职工利益的考虑;
      第二,企业如果出现不利修改,可能会有操纵利润的可能,视同从未发生可以避免这种情况。
      此外,不利修改的规定您可以参考一下准则解释的原文:
      (二)条款和条件的不利修改
      如果企业以减少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总额的方式或其他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条款和条件,企业仍应继续对取得的服务进行会计处理,如同该变更从未发生,除非企业取消了部分或全部已授予的权益工具。具体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如果修改减少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企业应当继续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而不应考虑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
      2.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企业应当将减少部分作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取消来进行处理。
      3.如果企业以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如延长等待期、增加或变更业绩条件(而非市场条件),企业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应当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三)取消或结算
      如果企业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业应当:
      1.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2.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应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3.如果向职工授予新的权益工具,并在新权益工具授予日认定所授予的新权益工具是用于替代被取消的权益工具的,企业应以处理原权益工具条款和条件修改相同的方式,对所授予的替代权益工具进行处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是指,在替代权益工具的授予日,替代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与被取消的权益工具净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被取消的权益工具净公允价值是指,其在取消前立即计量的公允价值减去因取消原权益工具而作为权益回购支付给职工的款项,如果企业未将新授予的权益工具认定为替代权益工具,则应将其作为一项新新授予的股份支付进行处理。
      企业如果购其职工已可行权的权益工具,应当借记所有者权益,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 邱同学
    股权激励条款和条件的不利修改的相关制度规定是什么?
    • 王老师

      可以从两个方面这样简单理解:
      第一,不利修改是针对职工而言的,视同从未发生是出于保护职工利益的考虑;
      第二,企业如果出现不利修改,可能会有操纵利润的可能,视同从未发生可以避免这种情况。

      1、修改减少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企业应当继续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而不应考虑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

      2、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企业应当将减少部分作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取消来进行处理。

      3、如果企业以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如延长等待期、增加或变更业绩条件(而非市场条件),企业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应当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 P同学
    2012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关于“出租权”定义的修改是否合理
    • 张老师
      计算机软件包含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将“计算机软件”改为“计算机程序”,表述更准确,主要原因是一是文档可以直接以文字作品保护,无需专门规定。如果使用“计算机软件”,那么意味着计算机文档这一文字作品享有了出租权。事实上文字作品是不享有出租权的。二是修改草案已将“计算机程序”列入作品分类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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