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住房补贴不能再适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理解?

这句话不是很理解

C同学
2019-07-22 15:48:31
阅读量 285
  • 裴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兢兢业业 良师诤友 不厌其烦 能者为师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外国人住房补贴不能再适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理解?我的回答如下:

    就是在2022年1月1日前,外国人工资里已经住房补贴已经扣除了的,就不能再适用专项附加扣除了。


    以上是关于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19-07-22 16:42:39
  • 收起
    C同学学员追问
    除了住房补贴,其他的呢
    2019-07-22 17:46:04
  • 裴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就是你图片里扣除那几种

    2019-07-23 10: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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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C同学
    符合个人条件外籍人员能同时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免税优惠政策和专项附加扣除吗?
    • 彭老师
      不能同时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 凯同学
    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扣除怎么理解
    • 孙老师
      五、住房租金   (一)适用条件   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洲、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此,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适用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二者中较高者。   需要说明的是,文件要求的是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不是一定要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主要工作城市”仅用于判断有无住房、适用哪一档扣除标准,而不一定与实际租赁地一致。   2.纳税人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   3.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也没有自有住房;   4.纳税人及其配偶未选择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上述四个条件应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二)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   这个扣除标准适用于四类城市,前三类的城市范围都比较明确,只有“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网上遍寻不到具体的城市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以三沙市为例,国务院官网可查询到国函〔2013〕20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国务院确定,三沙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笔者认为,通过上述两个文件,可以间接推定,三沙市即为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之一。对于自己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否可按“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适用1500元的月扣除标准,小伙伴们可以照此进行间接查询。   2.除第1项所列四类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以北京市为例,户籍人口可在北京市统计局官网“北京统计年鉴”中查到,且按区、按年龄、按性别进行了分类统计,非常清晰。   一般统计口径认为,常住人口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某地区半年以上的人口。户籍人口是指公民依照户口登记条例已在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常住人口更能反映一个地区的人口状况。因此,笔者认为,考虑到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本就是针对城市化进程中人们减税降负而设计,那么是否以“常住人口”确定扣除标准更为合理?   对于主要工作城市所在地与租赁住房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适用的扣除标准按前者确定。   (三)扣除方式   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   (四)留存资料   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这个你去你税局vx公众号有说明你可以去看下具体的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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