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选项“扣押”的必须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自行保管?

C选项,是不是“查封”的可以行政机关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而“扣押”的必须由行政机关自行保管?

肉同学
2019-11-03 23:11:31
阅读量 307
  • 蔡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循循善诱 不愤不启 出口成章 一丝不苟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C选项“扣押”的必须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自行保管?我的回答如下:

    准税务师,您好!

    对的,查封可以委托第三人,扣押不可以。

    祝您在2019年税务师考试必胜,继续加油啊!


    以上是关于税,税务行政复议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19-11-04 10: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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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孟同学
    起诉行政机关必须先经过行政机关“复议”吗
    • 吴老师
      不是的,可以直接起诉。但是下列几种情况需要先行复议:1、行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4、经营者集中案件,5、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复议前置。
      还存在相对复议终局(如果选择了行政复议,就只能复议终局,不能再不服复议而诉讼),针对的是相对人对省部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国务院申清清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不可诉。
      另有绝对复议终局(只能复议,不可选择)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侵犯已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行为。
      望采纳!!
  • 希同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税务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
    • 黄老师
      这句话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吕同学
    对税务机关加收的滞纳金是不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 黄老师
      按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加收的滞纳金必须先行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规定《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德同学
    下列选项中哪一项属于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
    • C老师
      答案a

      解析复议前置型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工伤保险案件(《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等。
      必须注意的是,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它取代了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因此不再是复议前置型,而是复议选择型。

      故本题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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