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转让后其土地使用年限需要重新计算吗?物权法怎么理解?

甲企业将划拨土地转让给乙企业,乙企业依法缴纳了土地出让金,5年后乙企业将其转让给丙企业,丙企业欲将用途改为商业开发,丙取得土地及房屋是,其土地使用年限需要重新计算吗?依据物权法上怎么判定这个问题

再同学
2020-05-05 19:31:00
阅读量 275
  • 徐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循循善诱 诲人不倦 教无常师 良师益友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划拨土地转让后其土地使用年限需要重新计算吗?物权法怎么理解?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好,转让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不重新计算,而是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出让,是土地所有者出让,是转让的首次环节。

    老师这么讲,同学理解么?加油哦~


    以上是关于权益,土地使用权年限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20-05-05 19: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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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R同学
    怎样理解土地使用确权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
    • 徐老师
      一般来说土地取得方式的不同决定了住房的性质不同.
      划拨土地是指政府部门将土地无偿地划拨给房地产开发商使用.这样的住房是经济适用房如果购房者取得产权证5年后要上市交易就必须补交土地收益金后才能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卖出房屋.
      出让土地是指开发商对政府招拍挂的土地用有偿取得的方式购买该土地一定年限(一般是50年)的使用权.这样的住房是商品房如果业主要出售自己的房产就不用再交土地收益金了.
  • 丹同学
    买土地划拨的二手房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土地使用年限怎么算
    • 叶老师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
        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994年7月5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l同学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 陈老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立法精神。国家禁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迳行转让。也就是说,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先行与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否则其签订的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应为无效。
        结合该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因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纠纷的处理原则如下:(1)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2)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至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因为此时土地使用权人已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至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受让方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不是非基于原转让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是仍然应当依据协议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4)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至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受让人亦非基于原转让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是仍然应当依据协议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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