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同,乙享有该房屋的担保物权而非所有权吗?

老师,这题c选项到底对不对啊,为什么有的答疑老师说是对的有的说是错的

君同学
2020-07-22 16:01:13
阅读量 285
  • 张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一丝不苟 文思敏捷 博学 文尔雅 专业 干练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按照合同,乙享有该房屋的担保物权而非所有权吗?我的回答如下:


    可爱的同学,你好

    同学的理解是正确的,房屋相当于担保物,乙不能直接获得所有权,这题正确应该是ACD,解析的内容没有错,但是把C正确写成了C错误。应该修改成“(3)按照合同,乙享有该房屋的担保物权而非所有权,选项C正确。

    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帮助你理解~ 



    以上是关于权益,担保物权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20-07-22 17: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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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黄同学
    房屋承租人将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作为担保跟债权人签订的合同
    • 夏老师
      如你所述,承租人将租赁权作为抵押的行为看似为抵押担保行为,但其实质为因租赁权根据法律规定需房东追认才可转让,在房东追认前是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的,因此租赁权并不属于可以转让的财产,故担保合同无效。这个担保对各方都无约束力。
        且《担保法》对抵押财产作了明确规定,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抵押人所有的财、物,第二类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类似权益。第三类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财产。租赁权也不在此列,因此房客通过合法租赁获得的承租权只是一种用益物权,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不能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打包。

      《担保法解释》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淡同学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是否意味着买受人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 胡老师
            简单的和你解释吧,    一、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要有一定形式且该形式为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如房屋买卖必须签订合同且必须经过房产部门的过户登记,即为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很好理解就是如果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被法律规定为需要一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话,只能在规定的条件全部成就的时候才能生效。      三、在第一个问题里面已经说了。必须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必须办理过户,因合同产生的权利即产权才能生效。      四、无效。于属于无权处分。绝对的无效。      五、李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李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并未就房屋的产权进行审查,存在过错,且2万元不是一个合理的价格(也有可能是合理的价格比如20年前房子也就值这么多钱),不算是法律意义上的的善意第三人,应该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六、合同的成立不代表就有了所有权,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即不动产的所有权以产权部门登记为准。但是这里面存在着另外一种情况,如果是善意第三人或是买受人可以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有效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产权登记。但是这个情况是在没有权利瑕疵的情况下的。与你所说的案情无关。        总之,你所陈述的案情,王要求返还房屋一定会得到支持,钱也不用给李,李去找于要钱就可以了。但是法院也可以这样判决 ,就是由王给李钱,拿回房子,再由王起诉于请求无权处分给其造成的损失。       不知是否满意,希望能采纳。若还有不懂的内容,可再联系我
  • M同学
    担保合同中为什么不准约定:担保权人未受清偿时,标的物为担保权人所有?
    • 郑老师
      此为流押流质条款,为法律所禁止。原因在于抵押物(或者是质押物)价格在订立抵押(质押)合同时,和真正将抵押物或者是质押物实现时价格会产生变动。如果抵押时,抵押物值100万,到主债权不能实现时,抵押物增值,变为200万,此时约定担保权人未受清偿时,标的物为担保权人所有,就会产生显失公平的情况,所以法律禁止该条款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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