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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制度第四章 负 债

发布时间:2014-09-23 16:32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行政单位制度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及暂存款项、应付政府补贴款等。  应缴财政款是指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 应缴税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应付政府补贴款是指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行政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确定承担偿债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行政单位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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