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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华特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处置

发布时间:2014-09-30 16:52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9章 总则
 
  *9条 为加强公司各项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各项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存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及商誉。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三条 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2、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
 
  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6、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损失)远远低于预计金额等。
 
  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五条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
 
  (一)公司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公司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较小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
 
  (二)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单项金额在2000 万元及以上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单项金额在2000 万元以下的应收款项及经单独测试后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按账龄划分为若干组合,根据应收款项组合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于有客观证据表明难以收回的应收款项采用个别分析法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三)公司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比例为:账龄1 年(含1 年,以下类推)以内的,按其年末余额的3%计提;账龄1-2 年的,按其年末余额的10%计提;账龄2-3 年的,按其年末余额的30%计提;账龄3-4 年的,按其年末余额的50%计提;账龄4-5 年的,按其年末余额的80%计提;账龄5 年以上的,按其年末余额的100%计提。
 
  第六条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二)可变现净值为存货的预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其中: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其可变现净值为该存货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其可变现净值为所生产的产成品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3、为执行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公司持有的存货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过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三)公司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四)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持有至到期投资, 资产负债表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将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进行比较,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其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及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如果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该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九条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减值的,公司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同时计提相应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可收回金额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投资性房地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二)公司以单项投资性房地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三)当单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公司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四)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十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二)公司以单项固定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三)当单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公司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四)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十一条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在建工程存在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在建工程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在建工程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二)公司以单项在建工程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三)当单项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公司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四)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资产负债表日,判断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存在减值迹象的,公司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无形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均进行减值测试。
 
  (二)公司以单项无形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三)当单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公司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四)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十三条 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资产负债表日,对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二)对于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且不大于本公司确定的报告分部。
 
  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减值损失金额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它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它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三)商誉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十四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程序:
 
  按照某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规定,由财务部门会同公司有关部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或公司外请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资产减值的内容
 
  (内容至少包括:资产的名称、原值、净值、目前市价、减值金额等证明材料及说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财务部门做资产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
 
  第三章 资产损失的处置
 
  第十五条 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具体类别如下:
 
  (一)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2、债务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4、由于担保,已代为清偿,其损失应以相关判决裁定等文件证明;
 
  5 、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6 、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7 、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8、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五年以上;
 
  (2 )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
 
  (3 )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4 )须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9、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10、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 、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2 、被投资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3 、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4 、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5 、其他足以证明该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三)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损失和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清查盘点表;
 
  2 、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3 、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4、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5 、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6 、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7、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8 、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四)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 、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2 、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合法、有效证明;
 
  3、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七条 资产损失处理程序
 
  (一)公司发生资产损失事项时,责任部门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报财务部进行初审,财务部根据材料内容会同相关部门赴现场进行检查,提出初审意见。
 
  (二)初审通过后,按权限逐级提交公司决策机构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处置核销相关资产。
 
  (三)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2、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是指公司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公司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公司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十八条 资产损失签批权限
 
  公司进行损失处理,应经董事会审议,金额巨大的,还应按照公司章程对投资权限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分)公司、事业部。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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