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购置存量房,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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