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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我省制定出台《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该办法是我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而制定的。《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且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办法》分别从清算条件、清算申请与受理、清算审核、核定征收、清算结果的处理等五个方面予以细化说明。《办法》中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主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或超过85%,或该比例虽未达到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同一清算单位,分多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在确定三年期限时应当从最后一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时间算起;经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认为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凡属地税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的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同时,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在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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