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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属于流转税的范围。消费税与其他间接税相比,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具有刚性较强的特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一般并不涉及所有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多数国家只选择一部分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课税。
我国消费税改革的现状和必要性
1988年,国家为了缓解当时供求矛盾较大的彩电、小轿车的市场供需状况,限制扰乱流通领域的不规范行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决定开征特别消费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94年开始征收消费税。当时主要选择了11类应税产品,包括不鼓励消费但对财政收入意义较大的烟、酒;被认为是奢侈品的贵重首饰,以及珠宝、摩托车和小汽车、护肤护发品和化妆品;污染环境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消费税自开征以来,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和供求之间的矛盾,增强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了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合理化。然而,我国在1994年确立消费税制时,所依据的是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文明发展程度以及消费结构、消费习惯等情况。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立在10多年前经济社会基础之上的这一消费税制,与现今的社会发展水平相脱节,在征税范围、征收形式和征收环节等方面的缺陷已越来越明显。具体表现在:
1.征税范围的不合理,对不该征的征了,应征的又没有征到。
——对部分生产资料征税。消费税共设置了11个税目,具体包括:烟(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酒及酒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与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这些应税消费品中包括了某些属于生产资料的商品(如酒精类的工业酒精和医药酒精,汽车轮胎类的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等),而生产资料是不应被课征消费税的。
——对已成为生活必需品的商品征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上世纪90年代初期对奢侈品、高档消费品的定义已与我国现今的社会不相适应,当时确立的某些应税奢侈品(如护肤护发品)如今已变成了生活必需品,对它们继续征收消费税也是不合理的。
——对部分奢侈品没征税。消费税的立法宗旨与征税目的,就是要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同时,增加财政收入。现在社会上一些高档娱乐消费,如歌舞厅、卡拉OK厅、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未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原有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对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高档消费品的课征范围过窄。只有贵重首饰、小轿车两类,没有包括近年来兴起的各种各样的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如高尔夫球、摩托艇、私人游艇等),明显与现今社会经济实际情况不符。
2.征税形成和征收环节不合理。
——征税形式的不合理。国外消费税一般采取价外税的方式,而我国在1994年确立消费税时。出于方便消费税与增值税交叉征收,减少社会震动和开征的各种阻力,适应当时人们的消费习惯等各方面考虑。采取了价内税的征收形式。在日常消费中,消费税金包含在商品的价格中,最后由生产者代缴而不是由消费者直接缴纳,消费者在购买应税消费品时往往不知道自己负担了多少税金,甚至误以为消费税金是由生产者负担的。这就降低了消费税的透明度,同时也与国际普遍做法不一致。
——征收环节的不合理。首先是很难准确划分征收范围,如生产与流通的划分、制造与简单加工的划分、批发与零售的划分,都是十分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果进行硬性划分,必须强制地建立一系列辅助规定,将会给征收管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其次,不利于防范偷逃税,因为只对某一环节征税,如果发生偷逃税很难再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比如,在生产烟、酒、化妆品的行业里较普遍的做法就是纳税人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以远低于正常生产环节售价的价格把所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正常价格对外销售,这样就把出厂环节的利润转移了,逃避了本应缴纳的消费税。也正是因为我国在流通环节不征消费税,近年来,国外许多奢侈品公司选择在我国开店却不设厂。众多知名品牌的商家从我国消费者身上获得了巨大利润,但由于其产地在国外,我国政府收不到消费税,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
3.在引导消费和结构的作用不明显。
目前,我国消费税范围过窄,不能对较高消费人群进行有力的调节和增加对全国财政的贡献度。原消费税仅对11类消费品征收,范围过窄,而我国的高消费人群主要集中于东部地区,过窄的消费税对东部的高消费起不到调控作用。因此,应当进一步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建立“广税基、低税率”的消费税体系,使其真正成为具有特殊调节功能的税种。一方面,应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做适当调整。以引导和刺激居民消费。另一方面。对高能耗、污染重、奢侈品、稀缺资源征收消费税,可以引导消费结构,传导乃至促进投资结构调整优化。
针对我国原有消费税体制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调整和改革。事实上,我国2006年消费税调整措施正是针对以上问题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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