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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高管借企业改制私分260多万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4-10-20 16:46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核心提示: 原蚌埠安利机器厂为国有企业,2000年进行企业改制。在改制过程中,该企业董事长柴某、财务总监齐某、财务科科长徐某为实现“零资产”改制目的,在制定改制预案时,将价值266.3万元的国有资产虚列为负债,并带入改制后的蚌埠振冲安利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由多名股东共同持有。
 
  本报讯(记者 陈艳春)三名原国有企业高管,借企业改制之机,将260多万元国有资产虚列为负债,后进行私分。记者从禹会区检察院了解到,近日,这三名高管被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1至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至10万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原蚌埠安利机器厂为国有企业,2000年进行企业改制。在改制过程中,该企业董事长柴某、财务总监齐某、财务科科长徐某为实现“零资产”改制目的,在制定改制预案时,将价值266.3万元的国有资产虚列为负债,并带入改制后的蚌埠振冲安利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由多名股东共同持有。2008年,广西柳工收购蚌埠振冲安利公司时,将该笔资产出售,所得款项被股东按股权分配。按照持股比例,柴某分得57.55万元,齐某分得12.68万元,徐某分得0.86万元。
 
  禹会区法院认为,柴某等三人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违反企业改制相关规定,以单位名义虚列债务,将266.3万元国有资产非法转入新成立的职工持股的蚌埠振冲安利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数额巨大,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鉴于以上三名被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禹会区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柴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文章来源:中安在线-淮河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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