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10月28日,财政部颁布第65号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明确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名人名言:抛弃时间的人,时间也抛弃他。
|
导航背景大图 | |
责任编辑 | |
导语 | |
简介 | |
标题一 | |
标题二 | |
标题三 | |
标题四 | |
标题五 |
相关热点:
上一篇:上一篇:延长申报纳税时间
下一篇: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