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8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通知》还明确,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同时GTS提醒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必须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目前发改委正在起草,将另行发布。
名人名言:抛弃时间的人,时间也抛弃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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