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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之矿产类

发布时间:2018-02-09 09:25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之一,资源税改革近日取得了新的进展。9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公布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会议决定,在做好清费工作的基础上,从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由省级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会议要求,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确保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
 
  10月9日和10日,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连续发布了《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3项通知,宣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同时,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幅度确定为2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结合资源税费规模、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且税率公布前要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批;此外,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同时要求地方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各项收费基金。简而言之,资源税改革,一是“清费”,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行政性收费;二是“立税”,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促节能
 
  多年以来,我国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首都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税务系主任刘颖认为,该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调节机制不灵活。“例如一吨煤收税多少,与它出售价格没有关系,资源税额是不变的”,她这样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解释道。
 
  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是既定的改革方向,早在201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就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原油、天然气率先从价定率计征资源税,但煤炭行业的从价计征改革却因时机不够成熟搁置。财政部近日表示,此轮煤炭资源税改革按照清费立税、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的原则,将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作为近期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有利于理顺资源税费关系,规范财税秩序,堵住地方乱收费的口子;也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刘颖指出,资源税改革可以看作一种价格手段,改为从价计征后,资源税额和资源产品的价格形成了联动性,随着资源价格的变化,资源税额也会产生相应的变化,这是完善国内财税体制改革,优化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实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举措。“这样资源税对于资源市场的调控力度就会强于从前,保护资源的力度也会随之加强。”刘颖说,过去资源价格增长而税额不变,现在税额会随着资源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这样的联动就达到了资源税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即调整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通过资源税与价格挂钩来体现不可再生资源内部的稀缺性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外部因素,因为资源的稀缺是通过市场价格来体现的,稀缺性越大,价格越高,“也就是说,有偿开发、使用国有资源,资源保护的功能被加强了。”刘颖说。
 
  刘颖认为,加大资源税的分量,从节约资源的角度看,是加大对资源调节作用的一种手段。“由于现今国家经济发展速度较快,我们需要考虑到未来子孙后代,不能一味地浪费资源,或者过度开采资源,寅吃卯粮。”在刘颖看来,从价计征能够通过经济手段提高效率,抑制需求,减少资源浪费。和过去相比,改革可以促进保护资源,以及经济发展过程中更有效地开发、利用资源这两方面,将得到更好的效果。
 
  有专家表示,资源税改革影响的将是与资源、能源相关的整个产业链,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成本,将倒逼公司转型升级,升级技术提高效率,对减少能源消费、促进绿色出行等都会起到一定作用。
 
  中国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同样认为,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企业有所约束,提高了煤矿的产收率,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利用,控制过度消耗煤炭。
 
  9月底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目前中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已全面实施,实行煤炭资源税改革,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既能让资源地区受益,推进区域协调发展,通过减少名目繁多的收费,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也可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采利用,推动科学发展。
 
  立税清费推减负
 
  根据国土资源部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额为212.5亿元,比上年增加7.6%;其中,征收额排在前五位的矿种分别是煤炭、石油、铁、金和天然气。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由国土部门征收,其中原油和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为1%。而改革后,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企业综合税费负担下降。此外,根据《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不同煤矿情况得到了区别对待,如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此前,煤炭企业还需缴纳包括价格调节基金在内的一些收费基金,其中部分收费基金与资源税在性质、征收环节及对象、方式等方面基本雷同,存在费重税轻、税费结构不合理、重复征收等问题。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的估算显示,煤炭企业各种税费的负担占销售收入的21.03%,各种行政性收费的负担占到14.01%,合计35.04%。此外,据2013年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煤炭经济研究院发布的报告统计,目前中国涉煤的税费不少于109项,除21个税种外,还有不少于88项的各种规费。其中政府的收费已占到了煤炭企业净利润的43%。而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清除这些不符合法律的税费和基金。理顺煤炭领域繁杂且沉重的税费和基金,正费清税、提税减费一直是煤炭资源税改革的一大重点及难点?熏为保证不增加煤炭企业整体税费负担,本次煤炭资源税改革“清费”与“立税”并行。
 
  根据《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两部委要求,对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以及属于重复设置、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不合理收费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应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中央设立的收费基金,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除此之外,《通知》还专门指出,取消山西省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青海省的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我国相关部门本次大力度地取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及三个煤炭资源大省的多项收费,无疑是为了更好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贯彻执行下去。
 
  对此,韩晓平认为,日前一系列税费改革,将资源税纳入到管理体系之内,更规范化,同时降低了煤炭企业的负担。他向本报记者表示,近些年,部分地方政府设立各项杂税太多,加重了煤炭企业的负担,此次税费改革,能够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防止此类事情再度发生。
 
  对价格影响或有限
 
  对于此次改革是否会影响资源、能源市场价格,刘颖认为,在经历资源税改革后,相应的资源价格应该会有所波动。她解释道:“资源税在开征过程中,缴纳方所缴纳的资源税最终会形成转嫁,转给购买方、消费方,对于购买方来说,不管原来资源产品的价格是否调整,税收肯定会发生变化。资源价格变化,税收随着资源价格而变,等于价格增加,税收增加。”
 
  但她同时强调,对于使用资源的一方来说,它的成本和过去有所调整变化,才能促使其更节约也更有效率地利用资源。
 
  此外,刘颖补充说:“此次改革虽然可能对使用煤炭的企业的成本有一定影响,但当前来看,资源税并不是全都由从量计征改为了从价计征,对使用资源的企业来说,这个影响不是特别大,此次改革不会造成社会对资源成本变化的恐慌。”
 
  有业内人士认为,今后煤价的高低将更多由市场决定,在目前煤炭普遍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即使提高资源税率,也难以提高煤炭价格;反之,在供不应求的条件下,即使降低资源税负,也难以降低煤价。新政对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影响同样如此,在市场供过于求时,政策效应可能主要体现在上游企业上,加上零售价格受限,下游企业以及消费者暂时感受不到直接影响;而一旦市场供不应求时,才有可能向下游企业产生政策传导效应。
 
  韩晓平同样指出,当前来看我国煤炭行业处于产能严重过剩的阶段,此次税费改革对能源行业不会有太大触动。他认为,税收改革已经不需要太多政策完善,现在国家的税收政策已经基本到位,现阶段的问题是资源成本过高,应当更多关注资源成本问题。
 
  刘颖建议,政府在资源税改革问题上,应与价格机制改革相协调,同步研究和推进,同时考虑与其他税种的联动和配套性。资源税属于对资源产品、货物劳务所进行的征税,单就资源产品征税的税种并不仅有资源税,还涉及到增值税,或由某些资源产品生产出的成品可能还会涉及到消费税等。在资源税加重企业负担的情况发生时,政府就需要考虑其它税种的征税条件及目的。“如果资源税仅仅只为进行更好的宏观调控,那么以此为前提,其它税种可以不发生变化。但如果考虑到整个税收制度的完善,那么其它税种也应当有相应的变化,税制改革不能只考虑单一税种,而要考虑诸多税种综合后对于纳税人的影响。”她如是说。
 
  按照资源税改革的部署,有关部门将会加快推进其他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清理规范相关收费基金。同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的要求,结合相关资源特点、资源税费性质,逐步将自然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今后改革将会继续扩围至金属矿原矿、非金属原矿、水资源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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