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一、固定资产标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有两个判断标准:(1)是指为了生产经营而持有的,预计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2)是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但单位价值在2000(不含2000元)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列为固定资产。不符合上述两条标准的物品,为低值晚耗品。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只要具备其中的一个条件,便可确认为固定资产。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财务制度,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与现行税法完全相同,但农村信用社财务制度与其存在一定差异。 根据农村信用社财务制度规定,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是指预计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2000(不含2000元)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关于加速折旧的税务处理,税收制度规定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企业自主确定的加速折旧办法对税收产生影响的,如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则应进行纳税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对促进科技技术、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净残值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净残值未作具体规定,由企业自主确定。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做出了具体规定,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对此作出了规定,具体为原值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金融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由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财务制度中关于固定资产净残值的规定,与税法规定精神一致,因此,可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金融企业可按现行税法执行。 四、融资租赁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企业所得税暂行实施细则》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这一条实际是引用原财务制度的规定。应当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应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确定的“最低付款额”保持一致较为妥当。 金融企业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差异主要是由原始价值、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折旧范围、残值比例等差异导致的,这与其他工商企业一致,这与其他工商企业一致。但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来说,还存在特殊差异。现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村信用社财务制度规定,行社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不动产,因此,行社如果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了不动产,根据企业所得税合法性原则进行判断,这种租赁方式不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因而其租赁不仅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其折旧也不得在税前间接扣除。 五、折旧年限 金融企业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特殊差异,主要体现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不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电脑及其辅助设施,其租赁费可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但最少不得短于3年。 六、固定资产比例 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6限额为30%,其他金融企业为50%。 银行为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的比例,保险公司为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余额之和占所有者权益的比例,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为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余额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与银行相比,保险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将在建工程纳入分子的计算范围内:另一方面还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也纳入了分母的计算范围内。将在建工程纳入分子的计算范围内,主要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为了逃避政策监控,将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长期悬在在健工程上;将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纳税入分母计算范围内,主要是为了鼓励经济效益好,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积累数额较大,且又一时难以将其转增实收资本(因为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法律程序比较复杂)的保险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扩大经营规模,改善经营条件,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 七、固定资产修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第规定,企业发生的修理支出,可在发生期直接计入当期成本并在税前扣除。鉴于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以房屋建筑物为主,因而,其修理费也主要体现在房屋建筑物的装修支出上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又针对金融企业的上述特点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根据该文件规定,金融企业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装修)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第规定执行。其中,金融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作为递延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金融保险企业本企业自有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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