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问:我公司办公场所是租的,预计最少租3年。目前租赁合同签了一年,从今年1月份到12月份。公司4月份付了装修费,税务专管员要求按预计的租期摊销装修费。公司会计已经把装修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账户,请问到底该如何进行会计摊销? 答: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因此,贵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若实际使用年限少于3年的,凭相关合法凭证按照实际使用年限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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