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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章 总 则
*9条 为加强饮食业税收征管,进一步调动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的积极性,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饮食业有奖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税收收入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版饮食业发票包括《黑龙江省饮食业定额发票》(以下简称“有奖发票”)、《黑龙江省饮食业定额发票(免税专用)》(以下简称“免税发票”)。
第三条 新版饮食业“有奖发票”实行“即刮即奖”和“二次摇奖”两种方式。“免税发票”不参加“即刮即奖”和“二次摇奖”的发票有奖活动,因发票有奖活动的奖金来源于财政收入,“免税发票”是全额免征税款的纳税人专门使用的发票,不能带来财政收入,无奖金来源。
第二章 即刮即奖
第四条 “即刮即奖”是指采取即刮即兑方式兑付奖金。即消费者索取发票后刮开兑奖区涂层,如中奖在奖区内直接显示中奖金额,500元(含500元)以下可当场兑付奖金。500元以上的到地税机关兑付奖金。
第五条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要按照降低单项奖金额度、提高中奖面,大面值发票设大奖、小面值发票设小奖,全省平均中奖率不低于7%。单项奖金*610,000元(仅限哈尔滨、大庆),其他地区单项奖金*6500元、最低5元(用于农村乡镇的“有奖发票”可设2元奖)进行奖项设置,奖金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负责落实,经过努力落实奖金低于本办法奖项设置原则要求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方可执行(中奖率是指每组发票的奖金个数占发票印刷份数的百分比)。
第六条 中奖者没有当场及时兑付的,可在10日内到取得发票(哈尔滨地税发票查询)的消费场所或地方税务机关兑付,逾期不兑奖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奖金由经营者垫付,垫付奖金后,经营者凭发票兑奖联和《饮食业定额发票兑奖汇总表》(详见附件一)到地方税务机关结算垫付奖金。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结算垫付奖金时逐张将兑奖联上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输入查询系统,系统会直接提示是否有串票现象,该号码是否出现重复支付,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并按垫付奖金额的一定比例付给经营者手续费,手续费标准由各市(地)确定。
第三章 二次摇奖
第九条 “二次摇奖”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将已开具使用并报缴的发票信息输入摇奖数据库,通过计算机定期摇取的方式,产生发票中奖信息。消费者取得的发票无论*9次刮奖是否中奖,均可持发票联参加“二次摇奖”。
第十条 “二次摇奖”每期设定中奖名额47个,投入奖金100万元,其中:特等奖1个,奖金20万元;一等奖2个,奖金各10万元;二等奖4个,奖金各5万元;三等奖40个,奖金各1万元。“二次摇奖”全省统一开展,奖金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于每月终了10日内,凭发票存根联和《饮食业定额发票报缴情况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缴当月已经开具使用的发票。
第十二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期将纳税人报缴的发票数据存入发票数据库,中奖号码从数据库中产生,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在全省的摇奖数据中产生,三等奖在分地市的数据中产生。
第十三条 “二次摇奖”每季度开奖一次,开奖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中奖信息全省统一在《黑龙江日报》和《生活报》等媒体发布,各地市的中奖信息在当地媒体上同时发布,消费者还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查询中奖信息。
第十四条 “二次摇奖”采取中奖者自行领取的方式兑付奖金。中奖者自中奖信息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发票联原件,到所在地市(地)地方税务局兑付奖金,逾期不兑奖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二次摇奖”中奖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二次摇奖”奖金由市(地)地方税务局垫付,兑付奖金一个月内,凭发票联和《二次摇奖奖金结算凭证》(详见附件二)到省局结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发票未加盖全省统一式样“发票专用章”或戳记不清的;
(二)发票已作废的;
(三)发票票面严重损坏,内容不能辨认的;
(四)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二次摇奖”奖项当期没有兑出的,奖金累计使用。
第十九条 通过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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