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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纳税人电脑定税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14 11:39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9条   为加强和规范饮食业纳税人的税收管理,科学、合理地核定其应纳税额,公平税负,保障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饮食业纳税人: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按本办法核定征收的税(费)种类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对确定为核定征收的饮食业纳税人,其应纳税额的核定要应用省局统一开发的电脑定税软件,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方法,测算确定不同规模、不同地域、不同类型、不同档次、不同商誉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共性的、起决定性的主要生产经营要素为参数,测算出月平均单位营业额(即基准营业额),再以影响纳税人个性差异的有关因素为调整系数,经过计算机自动计算生成较为公平、合理的纳税定额。
 
  第五条    电脑定税的主要程序和方法:
  (一)典型调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对饮食业纳税人按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经营档次等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进行分类调查,填写《饮食业纳税人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调查面不得低于20%。典调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时可采用下列方法: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
  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规定的其他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二)分类测算。将典型调查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和汇总,分别计算出同一类别、同等规模纳税人基准营业额、应税所得率,据以确定本地区的参数、系数标准并设定在计算机程序内。
  (三)采集信息。各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对未进行典型调查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进行采集,填写《饮食业定额信息调查表》。
  (四)审核录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对采集的信息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认无误后,录入电脑定税系统,自动生成定额数据。
  (五)定额确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成立定额评定委员会,负责对电脑自动生成的定额进行评定,确定纳税人应纳税营业额及应纳税额。
  按规定程序经计算机自动生成的应纳税额,原则上不得调整。
  (六)下达定额核定(调整)通知。税收定额确定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定额管理的要求,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向纳税人下达《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
  (七)定额公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将定额核定有关情况采取有效方式向纳税人和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参数的确定
  参数是指与纳税人经营收入有直接关系或关键影响的要素。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基本参数包括:营业(使用)面积、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经营档次、所在地段、商誉、营业时间、配套设施、厨师人数等。各地可在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基本参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添加。
 
  第七条    系数的确定
  系数是指能够影响纳税人经营收入的个性差异因素。由于存在个性差异从而导致同等规模的纳税人其经营成果存在一定的差异,以此设定不同的调整系数,进行辅助调节。省地方税务局确定以基本参数——经营类别、所在地段、商誉、营业时间、配套设施、厨师等级及人数等所表现出的差异为调整系数。系数具体数值由各地根据典调测算情况确定。
  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增加调整系数,如经营能力、人均消费水平等《有关参数、系数的说明》。
 
  第八条    基准营业额的确定
  各地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确定基准营业额:
  (一)根据典型调查的结果,分别测算出同一类别、同等规模纳税人的基准营业额。计算公式为:
  基准营业额(月平均单位营业额)=∑月营业额÷∑营业面积。
  (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出同一地段、同等规模纳税人的每月最低固定费用(房租、水电、人员工资、管理费等),按照当地饮食业毛利率推算其达到盈亏平衡点应实现的每月营业额,据以确定基准营业额。
 
  第九条    定额核定的计算公式:
  (一)应纳税营业额=实际营业(使用)面积×基准营业额×[1+ (调整系数-1)]
  (调整系数-1)=(调整系数1-1)+(调整系数2-1)+……+(调整系数n-1)。
  ∑(调整系数-1)应大于-1。
  (二)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营业额×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综合征收率的确定
  综合征收率是指纳税人应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占应纳税营业额的比率。
  各地应根据测算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不同规模的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所得税额,再按经营规模分别确定各个营业额区间的应纳所得税率,据以确定不同营业额区间的综合征收率。
  如按应税所得率10%计算,企业类纳税人的综合征收率分别为: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下的7.3%,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8.2%,年营业额100万元以上的8.8%。个体工商户的综合征收率最低不得低于6%。综合征收率一经核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调整,年内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报经上级地税机关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一条    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参数、系数和基准营业额标准,应报市(地)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对电脑核定税额与上年同期实缴税额或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相差悬殊、需要大幅度调整,而利用电脑定税软件中设定的参数、系数调整不到位的,各地要认真分析原因,开展纳税评估,进行典型调查,根据典调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其应纳税额。
  对于个别纳税人因情况特殊而未用电脑定税软件进行定税的,各地要加强审核,严格把关,有关情况应当报上级地税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年(季、月)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重新核定申请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复核意见书》(由各地自制)答复该纳税人。纳税人在未接到税务机关的复核意见书前,应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第十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定额纳税人经营情况的动态监控和管理,随时掌握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及时调整定额。
 
  第十五条    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其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并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审批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
  (一)税务机关调查情况与该业户申请情况相符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调后不调前的定额调整原则,对其纳税定额进行合理调整,填写《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下达该纳税人执行。
  (二)税务机关调查情况与该纳税人申请情况不符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该纳税人的纳税定额不予调整,并签署意见后,退回申请审批表,纳税人按原定额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电脑定税的纳税人,其应纳税额原则上一年统一调整一次;有特殊情况或出现异常变化时,可按季度或半年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实行电脑定税的饮食业纳税人其他税种的征收管理仍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电脑定税工作的检查监督,建立岗位责任,严格实行考核。因地方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造成税款流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市(地)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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