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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14 11:44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财税〔201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哈尔滨地税局网站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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