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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城市建设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这篇公司债券的文章是高顿网校小编为您12月2日整理好的。
声明、提示及债券基本要素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本期债券主承销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14年长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为“14长兴债”)。
(二)发行总额:人民币13亿元。
(三)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债券。
(四)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的区间上限为3.0%。Shibor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五)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即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六)发行对象: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部分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七)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八)信用评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
(九)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十)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从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开始,每年偿还本金的20%。最后五年每年的利息随当年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长兴城建、发行人:指长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期债券:指发行人发行的总额为人民币13亿元的2014年长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4年长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4年长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中投证券:指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承销商:指负责承销本期债券的一家、多家或所有机构(根据上下文确定)。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承销协议:指发行人与代表承销团的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的发行签订的《2014年长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商与副主承销商、分销商为承销本期债券签订的《2014年长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团协议》。
簿记建档:指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发行利率的过程。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即在规定的发售期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债券全部买入。
债券持有人:指根据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显示在其名下登记拥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债权代理人:指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代理协议》:指《2014年长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2014年长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监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
《监管协议》:指《长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监管及偿债资金监管协议》。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证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元:指人民币元。
*9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4]1941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本期债券业经长兴县人民政府长政[2014]20号文件同意公开发行。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长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金陵中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强
联系人:邓珍珍
联系地址: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金陵中路257号
电话:0572-6053119
传真:0572-6022480
邮编:31310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吴思宇、魏向宇、史琪、于娜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12层北翼
电话:010-63222885/63222852/63222975/63222903
传真:010-63222809
邮编:100032
(二)副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傅璇、肖博元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写字楼23层
电话:010-88027151
传真:010-88027190
邮编:100044
(三)分销商
1、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王曼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电话:010-59366109
传真:010-59366108
邮编:100088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聂聪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9层
电话:010-59312831
传真:010-59312892
邮编:100033
三、托管机构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吕世蕴
联系人:田鹏、李杨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电话:010-88170738/88170735
传真:010-88086356
邮编:100032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总经理:高斌
联系人:王博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68870059
邮编:200120
四、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号楼东区20层2008室
法定代表人:黄锦辉
联系人:顾宇倩、叶增水
联系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广场东区五层
电话:0573-82627290
传真:0573-82627279
邮编:314000
五、信用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刘思源
联系人:陈鹏、刘书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18号众城大厦13楼
电话:021-51035670
传真:021-51917360
邮编:200122
六、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秋涛北路72号三新银座大厦九楼
负责人:夏勇军
联系人:张立灏、张昕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秋涛北路72号三新银座大厦九楼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20
七、债权代理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吴思宇、魏向宇、史琪、于娜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12层北翼
电话:010-63222885/63222852/63222975/63222903
传真:010-63222809
邮编:100032
八、监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
营业场所:长兴县雉城镇县前西街18号
负责人:凌旭康
联系人:许怡
联系地址:长兴县雉城镇县前西街18号
电话:0572-6027821
传真:0572-6024028
邮编:313100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长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4年长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4长兴债”)。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13亿元。
四、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债券。
五、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的区间上限为3.0%。Shibor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六、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即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七、发行对象: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部分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八、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九、发行价格: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人民币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十、发行期限:本期债券公开发行期限为3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止。
十一、簿记建档日:2014年12月2日。
十二、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9日,即2014年12月3日。
十三、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2月3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四、计息期限: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
十五、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从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开始,每年偿还本金的20%。最后五年每年的利息随当年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六、付息日:2015年至2021年每年的12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9个工作日)。
十七、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12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9个工作日)。
十八、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
十九、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一、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二、信用评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
二十三、债权代理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四、监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
二十五、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六、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托管记载。
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的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已在簿记管理人公告的《2014年长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中规定。
二、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部分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记载,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认购办法如下:
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部分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网站(www.chinaclear.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
认购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部分的机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欲参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联系,机构投资者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上证所A股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二、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
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以及二级市场的购买人)购买本期债券,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投资者同意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债权代理人,与发行人签订《债权代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五、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该等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六、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监管银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七、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作出的有效决议,所有投资者(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接受该决议。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本期债券期限为7年期,每年付息一次,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第4、第5、第6、第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本息兑付方法具体如下:
一、利息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后五年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每年付息日为2015年至2021年每年的12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9个工作日)。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兑付
(一)本期债券采用提前偿还本金方式。本期债券从存续期的第3、第4、第5、第6、第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即在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2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年偿还本金26,000万元。应兑付债券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每年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将按照上述比例注销债券持有人持有的相应部分的本期债券。
(二)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长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7年3月29日
注册资本:壹拾叁亿元
法定人代表:何志强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金陵中路257号
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实业投资,土地整理和土地开发。(以上范围涉及资质管理的,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长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是经长兴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与浙江兴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组建的国有企业。公司承担长兴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核心业务涵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一级开发等方面,是长兴县人民政府重点构建的综合性投资、建设主体。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161.56亿元,负债总额64.89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96.66亿元,资产负债率为40.16%;2013年度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7.13亿元,净利润3.14亿元。
二、历史沿革
长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经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长办第26号)批准组建,于2007年3月29日在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万元,由长兴县人民政府授权长兴县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出资,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15,000万元,以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35,000万元。该次初始出资经浙江湖州立天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了湖立会(验)字[2007]第080号验资报告。
2009年2月18日,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向发行人增资50,000万元,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15,000万元,以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35,000万元,增资后发行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万元。该次增资经浙江湖州立天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了湖立会(验)字[2009]第041号验资报告。
2010年4月20日,根据长兴县人民政府和长兴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长兴县建设局长建(2010)29号文的批复,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持有的发行人100%股权以人民币10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浙江长兴融创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浙江长兴融创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是长兴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2010年5月5日,公司就上述变更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2010年7月29日,浙江长兴融创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00%股权以人民币10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10年7月30日,公司就上述变更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2011年2月20日,经长兴城建股东决议,公司成立股东会,吸收浙江兴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公司新股东,浙江兴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30,000万元,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10,000万元,以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20,0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00万元增至130,000万元。该次增资经浙江湖州立天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了湖立会(验)字[2011]第068号验资报告。浙江兴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由长兴县财政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2011年3月4日,公司就上述变更事项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来源: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上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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