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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投资成本扣除时税务风险点

发布时间:2014-12-16 13:50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风险一:初始投资成本是否能全部扣除的风险。
  自然人用非现金资产投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如果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后投资应在投资时即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在投资环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追缴税款。同时,计税成本为评估增值纳税后的价值。
  提醒: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要注意用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在投资环节是否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风险二:扣除追加投资成本时被追查是否涉税的风险。
  自然人的股权很多情况下不是一次投资,而是累计多次投资形成的。有多种增资形式会涉税,例如被投资企业用评估增值的资产增资、盈余积累转增资本等,如果在增资环节未纳税,在转让环节会有被税务机关追查并要求补缴税款的风险。
  例如,A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甲、乙两自然人分别持有该公司80%和20%股权,甲欲将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A公司在甲转让股权前曾以其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1200万元进行增资,如果在增资时未代扣代缴税款,在甲转让股权时,税务机关会认定:甲应先行补缴个人所得税192万元(1200×80%×20%),然后才能确认其股权转让的计税成本2560万元(2000×80%+12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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