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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南京公积金出新规

发布时间:2014-12-30 17:10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高顿网校小编在12月30日星期二为大家带来一篇公积金的文章——12月30日南京公积金出新规,敬请财经界人士们的关注。

  二手房以缴纳契税的时间为标准,商品房以见证时间为准,只要税单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之前,都可以多次提取公积金;二手房税单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以后的,凡之前提过两次公积金的朋友们,你们公积金余额,60岁之前,就别想提取了。
 
  公积金管理中心徐处长:新政对新房和二手房同样适用,生效时间以购房行为发生时间为准。商品房以购房合同见证时间为准,二手房以缴纳契税时间为准,这两个时间如果在2015年1月1日之前,仍然可以多次提取公积金。
 
  政策原文回顾:
 
  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中心各处室、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宁金管规〔201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现将提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改善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购房,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二)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二、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简化办理手续,支持无本市产权住房的缴存职工租房自住
 
  (一)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屋租金,取消其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规定;
 
  (二)增加办理时间,每年6月份、12月份集中办理。
 
  三、加强提取风险防范,建立对违规提取人员登记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违规提取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对职工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规提取职工的个人信息记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不良信息库”,同时记入相关征信系统;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违规骗提套取行为将按照《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提取审核管理,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方式
 
  对较大金额(10万元以上)提取或非住房消费类及异地购买、建修住房等提取,由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初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终审。经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终审的提取申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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