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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5-03-12 17:17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9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9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9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担保法》对此没有做出规定。
 
  *9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担保法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含义在于建筑物的含义不限于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
 
  *9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9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
 
  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六)项明确了担保第37条“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中的“法”的含义。
 
  *9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该条只是规定了抵押合同的提示性条款。
 
  *9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9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9百八十条*9款*9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9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9百八十条*9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9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9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9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司法解释:
 
  第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第六十六条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9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小编寄语:出路在于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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