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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重法
比重法是目前我国各地区在确定最低工资方案时使用最多的方法。该方法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先根据本地区家计调查资料,确定本地区整个城镇劳动者家庭中一定比例的人均最低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人均生活费支出水平,作为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费;然后乘以职工平均赡养系数,得出赡养人口所需生活费用;再适当考虑劳动者教育和训练等费用,加总得出最低工资额。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得出最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其计算公式为:
最低工资标准=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支出×人均赡养系数+调整因素a
其中:调整因素a主要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影响因素。
例如:通过统计调查,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297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91。
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297×1.91+a=567.27+a(元)
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则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2)恩格尔系数法
恩格尔系数是指食品消费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的比重,若能确定恩格尔系数,则可以用来测定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方法就是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提供的最低营养标准,确定满足劳动者最低饮食需要的主要食物的项目和消费量,乘以各地区相应项目的市场价格,加总求出劳动者用于饮食需要的主要食物的项目和消费量,乘以各地区相应项目的市场价格,加总求出劳动者用于饮食的最低费用;再除以已定的恩格尔系数,得出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平均赡养人口系数第六以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费,得出赡养人口费用;最后把职工本人最低生活费用、赡养人口费用与一定量的教育训练等费用相加,即为最低工资额。其计算公式为:
最低工资标准=满足营养标准的食品支出额/已定的恩格尔系数×人均赡养系数+调整因素a
其中:调整因素a内容与比重法相同。
例如:通过统计调查,某地区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91,最低食物费用为156元,恩格尔系数为0.525。
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156÷0.525×1.91+a=567.54+a(元)
(3)必需品法
又称为实际计算法或菜篮子法。此方法利用劳动者家庭调查资料,求出满足居民最低生活所需个人消费品的主要项目和消费量,然后乘以该地区相应的市场价格,计算出购买这些消费品所需的费用,以此作为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费;再乘以职工平均赡养系数,得出赡养人口费用;最后将此费用加上一定的教育训练等费用,得出最低工资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最低工资标准=人均购买生活必需品支出额×人均赡养系数+调整因素a
这种方法具体实施时,首先必须确定一张生活必需品清单。确定生活必须品清单可以由专家确定,但是专家的确定也存在一些弊端,即有可能由于专家缺乏低收入者的社会生活体验,造成脱离实际。或者可以采用公众调查的方法确定必需品,选择与个人消费相关的项目让被调查者回答。例如:哪些项目是所有成年人缺一不可的?哪些生活用品是有需求但不是不可或缺的?根据调查结果确定必需品清单,然后由此清单确定人均购买生活必需品支出额。
(4)国际收入比例法
此种方法是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的计算贫困线的方法,后来人们用来计算最低工资。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平均收入的40%-60%作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线,亦即最低生活保障线。据此通过统计得出某地区的职工的平均收入,然后相应地乘以40%-60%之间的系数,从而确定为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例:通过统计调查,得出广州市200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00元,按照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则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应在720元-1080元之间。
(5)超必需品剔除法
该方法根据住房消费调查资料,从职工全部消费支出中逐一剔除那些超必需品,将剩余部分作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职工平均赡养系数,用计算公式为:
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平均消费支出-平均超必需品消费支出)×职工平均赡养系数+调整因素a
在此方法中,超必需品的确定是根据消费商品的需求弹性系数,把需求弹性系数大于1的定义为超必需品。
(6)生活状况分析法
生活状况分析法又称生活形态法或"剥夺指标法"。该方法的理论依据源于研究贫困学者汤森提出了一套剥夺指标,汤森通过收入与剥夺指数的关系研究,发现了"贫困门槛"的存在。他首先从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行为等"生活形态"入手,提出一系列有关贫困家庭生活形态的问题,让被调查者回答,然后选择出若干"剥夺指标",再根据这些剥夺指标和被调查者的实际生活状况及消费和收入,求出贫困线,亦即最低生活保障线。在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础上,加调节因素a,即为职工的最低工资。其计算公式为:
最低工资标准=贫困户人均收入(贫困门槛)×人均赡养系数+调整因素a
(7)累加法
累加法是一种收入比例法,它是通过统计调查出某地区的职工工资,然后确定达到某一累积概率的工资额,以此作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职工工资次数分布列的累积概率的25%确定为最低工资标准,通过抽样调查,得知广州市2002年职工月工资的上四分位数工资为900元,则最低工资标准可确定为900元。
(8)分类综合计算法
所谓的分类综合法是国内研究者提出的确定贫困线的方法,确定最低工资时对此方法的借鉴,形成了确定最低工资的分类综合计算法。此方法将国际上比较常见的确定最低工资的5种方法,即必需品法、恩格尔系数法、平均数法、累加法和生活状况分析法加以综合应用,从而确定最低工资。
分类综合计算法的具体操作步骤为:(1)选择调查点。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确定一些有代表性的区域作为调查点。用"生活形态法"确定"贫困的一群"。(2)确定生活形态的剥夺指标和生活必需品清单。其确定方法是民主讨论和抽样调查相结合。最后确定表示贫困户生活形态的指标(剥夺指标);然后,用最后确定的生活形态指标筛选出符合贫困户生活形态的被调查户,并进一步寻求以下答案:贫困户所占比例(贫困面),贫困户的职业构成、性别构成和年龄构成,一般市民和贫困户的收入状况。为以后的逐年调整做好准备。(3)用"市场菜蓝法"确定生活必需品清单和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以上确定的生活必需品,乘以该地区相应的市场价格,计算出购买这些消费品所需的费用,以此作为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费;再乘以职工平均赡养系数,得出赡养人口费用;最后将以此费用加上一定的教育训练等费用,得出最低工资额。(4)由以上数据求出收入比例和恩格尔系数,使今后每年的调整得以用更简便的方法进行。根据调查获得的数据,用收入比例法调整,用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除以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对最低工资进行调整。
测算方法评述
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必需品法、国际收入比例法、累加法、生活状况分析法、超必需品法和分类综合计算法均侧重于定性确定的方法。其中比重法、生活状况分析法首先需要确定社会的低收入群,然后以低收入群的生活支出作为制定最低工资的主要参考标准。平均数法和累加法更为直接,直接选取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最低工资的主要依据。必需品法和超必需品法思路不尽相同,它从生活必需消费商品得出基本的生活保障支出,而不是首先确定低收入者,然后以其生活费用作为社会保障支出。在恩格尔系数法中,回避了生活必需品的确定,采用营养基本标准食品支出费用,和为确定最低工资的基础。然而所有这些方法并非完善。在比重法中,首先必须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收入户,以多大比例为宜。生活状况分析法的"剥夺门槛"是否存在令人怀疑。在国际收入比例法和累加法中,我们选取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或中位数工资的一定比例,这个"一定"比例如何确定。在恩格尔系数法中,各地区的恩格尔系数并不完全相同,是选取社会全体的恩格尔系数还是低收入者的恩格尔系数,营养标准的食品与实际必需品未必一致。必需品法的菜篮子内容,超必需品法何为超必需品,显得难以操作。综合法是这些方法的综合,自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加之上述方法中各个调整系数和浮动系数的确定的理论依据何在,使得这些方法显得较为主观,其测算结果自然脱不了主观的"嫌疑",合理与否无从判断。
从以上的评价中,我们已经简略地指出了目前的一些方法中存在的问题。然而,我们在实际中确定的最低工资合理性有何依据,最低工资偏低和偏高都会使得这一制度偏离初衷,甚至会对经济和社会产生不良后果。偏低无法保障劳动者的最低生活需要,偏高会对低收入劳动力的就业产生影响,同时也会加大企业人工成本,不利于企业发展生产,最终损害劳动者的长远利益。很多方法都可以用来确定最低工资,但是我们认为首先必须解决如下几个问题:(1)确定最低工资原则;(2)最低工资达到什么目的;(3)最低工资的确定要解决什么问题。
只有解决上述问题后,才能确定模型,制定标准。影响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较多,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都应该是测算时需要考虑的因素,然而几乎目前所有的最低工资测算方法中,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影响最低工资的间接因素均未加以定量考虑。诚然处理这一问题较难,但是对其尝试未尝无益,若能如此,无疑是测算最低工资方法上的进步和飞跃,是最低工资测算方法的国际国内创新。除此,哪一种方法合适或者说其确定的最低工资合理,需要在最低工资的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基础上确定一项评判标准,是目前最低工资研究中尚未解决的课题,能否另辟蹊径而有所突破。确立合理定量的最低工资统计测度模型以及确定最低工资合理判断标准,应该是今后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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