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案情
姚大明系恒通制鞋厂的业务推销员,双方合同期为两年,合同约定以定额计工资,即姚大明必须每月完成1000元的销售基数才能发给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为200元;在完成该销售定额的基础上,每另完成1000元的销售额可获得7%的提成;制鞋厂每月发给姚大明240元的交通补助和伙食费。姚大明性格内向,推销能力并不强,头一次做业务,业绩非常不理想,加上是个刚来的外地人,又不熟悉情况,3个月下来都没有完成定额。由于姚大明既没有基本工资也没有业务提成,制鞋厂每月发给他的工资才240元,远远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320元。姚大明不能接受,认为公司的工资制度太苛刻,交通补助和伙食费都远远不足以支付其跑业务的费用,因此要求制鞋厂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制鞋厂则认为这3个月以来厂里支付给姚大明的加班工资每月最低都有200元,加上240元已经达到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遂拒绝。姚大明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恒通制鞋厂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姚大明3个月的最低工资共960元,不包括交通补助、伙食费和加班费。鉴于恒通制鞋厂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应同时支付姚大明25%的经济补偿金。裁决恒通制鞋厂于该裁决生效之次日一次性予以支付。
案例分析
*7的《最低工资规定》将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权利赋予省级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并且允许不同行政区制定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①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②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③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本案中,制鞋厂每月发给姚大明240元的交通和伙食补助,既然称为补助,就不能计算在正常工资之内,所以在姚大明的所有报酬中,扣除加班费以及交通和伙食补助后,其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他是可以依法要求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最低工资的。
《最低工资规定》中的最低工资定义里,写了“另行支付”的“四个不包括”,还有一个简洁的说明,叫“月实际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那么我们可以把最低工资构成的三个基本条件分述如下:
*9,最低工资要以“月”为单位。就是说,所谓月最低工资是以每个月为计算单位的,千万不能理解为每年的月平均最低工资,更不能以年薪除以12来计算。
当然,最低工资还有个折算问题,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过。有的单位虽然是月薪制,但如果一个职工一个月只干了15天,其他的工作时间请了事假,他们当地最低工资是580元,那么显然他本人的最低工资不能是580元,而是要按标准折算,如果这个单位是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的,先算出一个月标准工时是167.4小时,折算下来每小时是3.46元,那么,这个职工这个月的最低工资就是3.46×120=415.2元。
第二,要搞清工资构成的项目,然后确定在作为最低工资时,哪些成分要列人,哪些成分则要剔除。这个条件是比较重要和复杂的,目前的工资构成内容较多,我们在分析这些内容时应该严格区分不属于最低工资的项目。
第三,最低工资必须要以货币形式计算。我国的《劳动法》早就强调,工资的形式是“货币”。有的单位一会儿发自产的滞销积压产品,一会儿又发些讨来的抵债商品,然后都按市值折算,抵冲工资,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实物,不能算作工资,当然也不能算作最低工资。所以,不管这个月单位因各种原因发了多少吃的用的东西,发的现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是违规。
律师提示
交通和伙食补助是不能计算在正常工资之内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可以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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