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征纳分歧多、执行操作难 “小微”税收优惠可有更多方式
整合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形成完备有序的体系,正税清费;统一税收层面的“小微企业”定义,进一步放宽小微企业认定限制条件;改进税收优惠政策设计,拓宽优惠形式,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多种优惠形式并用。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逐年加大,扶持作用渐趋明显。但在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仍存在征纳分歧多、执行操作难、效果不明显和管理难度大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小微企业的发展。
实施效果弱
定义不一致,征纳分歧多。目前,税收层面关于小微企业的定义主要有三个,征纳双方在理解执行上存在模糊认识,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是企业所得税层面的定义。企业所得税主要是从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条件来界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二是统计层面的定义。统计上则是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明确了16个行业的小型微型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15号)就是依据此规定,将企业划分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种类型。三是流转税层面的定义。增值税和营业税主要是依据以月(季)销售额是否超过9万元为标准来进行界定,其中增值税还要求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政策琐碎,基层操作难。对于不同层面的小微企业,有着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加了税务机关在落实过程中的难度,降低了社会各界对税收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认同度。
受制多方因素,实施效果弱。从小微企业角度看,一方面,小微企业多为家庭式、父子式和夫妻式经营,经营规模小、收入额度低、利润少甚至亏损,造成无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以山东省济宁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实情况为例,2015年上半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共有9798户,其中盈利的只有3552户,仅占到36%,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1111万元,户均减免税款仅有3100元。另一方面,受制于小微企业办税人员业务能力,对优惠政策理解不深、把握不透,企业自身经营计划失策等原因未履行相关手续,造成优惠政策执行失效。或是嫌享受优惠数额小,办理退税程序复杂、手续繁琐等原因,从而放弃了税收优惠待遇。从税务机关角度看,部分税务机关存在“重大轻小”的错误认识,宣传力度和深度还有欠缺;同时受制于人员力量不足和业务素质不高,也无法对每一户小微企业实施“一对一”的精准服务。上述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
应整合并扩大税收优惠
提升层次,实现优惠政策法定。一是继续秉承“就业为重、税收为轻”的小微企业发展主旨,将分散于各个部门、各个规范性文件中的优惠政策,进行有效整合,形成完备有序的体系,以法律条文的方式体现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提高优惠政策的法律效力。二是正税清费,规范税费关系。针对小微企业税费交叉重叠、不够规范的现状,大力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必要、不合理的收费,将较为规范的、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尽快费改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将我国现行临时性、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完善,将尽可能多的小微企业纳入就业税收政策覆盖范围,使之成为“永惠”、“普惠”性政策,从制度层面建立长期支持就业和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完善规定,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一是统一税收层面的“小微企业”定义。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来划分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统一不同标准不同税种下的优惠政策,避免征纳双方产生歧义,以增加政策的可操作性。二是进一步放宽小微企业认定限制条件。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现状、转型发展难度,有区别地界定小微企业,制定有地区和行业差异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针对月销售额度较高的新兴行业给予一定的倾斜。三是改进税收优惠政策设计,拓宽优惠形式,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设备投资抵免和再投资退税等多种优惠形式并用。四是调整免征方式,由全额累进改为超额累进的方式征收,避免“临界点”税负的畸高畸低,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
丰富方式,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一是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环节,充分提高电子信息的利用率,精简纳税人报送资料,规范涉税文书,严禁增设纳税人非法定义务。二是进一步加大服务力度。三是加快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扩大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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