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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投资收益的抵消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5-12-16 17:12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1)按照权益法追溯调整,对于子公司实现的利润,母公司同时又确认了投资收益,对于集团来说,子公司实现的利润是实实在在的话,那么母公司同时确认的投资收益就是重复确认了。那么既然要调整,笔者认为这里的关键还不是因为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问题,而是权益法调整中对于投资收益的重复确认问题。之所以用权益法做追溯调整原因就是在新准则之前,控制的情况都是按照权益法来调整的,而只有权益法才能体现控制的关系。
 
(2)在抵销处理中,抵销分录可以从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来理解。借方反映的是子公司利润分配的来源(即净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其他转入=可供分配利润);贷方反映的是利润分配的去向,即提取盈余公积、应付投资者利润和年末未分配利润;注意:年末未分配利润也必须理解为利润分配的一个去向。可供利润分配的来源必然等于利润分配的去向,如果存在少数股权,则子公司净利润要按照股权比例分解为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和少数股东收益,反映在借方。
 
(3)抵消分录并不是母公司或子公司账上的正式分录,它仅仅是为了编制合并报表所做的一部分草稿,将其列示于合并工作底表中,主要是抵消个别公司栏目所列示的数额,使其不出现在合并栏目中。抵销分录用的是报表项目,如上述抵销分录贷方的应付利润,并不是会计科目“应付利润”,也不是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负债项目如应付股利,而是利润分配表中的应付利润项目,相当于会计科目“利润分配—应付利润”,这一点是一定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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