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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法基础》考点:营业税减免税

发布时间:2016-02-26 14:21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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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法基础》考点:营业税减免税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7条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指学历教育),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这里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或国务院的其他规定:按行业有划分了6类,共计60余条:
 
1.金融保险类
 
(1)保险公司开展的l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5)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2.科技信息类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文化教育类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6)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军转、残疾和下岗再就业类
 
(1)军队专业干部占企业总数60%,3年内免征。
 
(2)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达30%以上,且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安置随军家属达到60%,3年内免征。
 
(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或创办企业,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5)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每年减征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不得高于每人每年3.5万。不足减征的不得从已缴营业税中退还。适用于提供“服务业”(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营收入之和50%的单位。
 
(6)商贸、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当年新招签订1年以上合同,按实招人数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每人每年4000元,上下浮动20%。当年不足扣减的,下年不得使用。
 
(7)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外),每户每年8000元依次扣减税额。
 
5.医疗卫生类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政策。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收入,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政策。
 
6.其他业务类:
 
关注(3)—(6)、(10)—(14)、(17)
 
(3)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4)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5)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6)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收费
 
(1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11)*7变化需要关注: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1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13)对企业、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职工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4)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A.离婚财产分割;B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C.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D.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17)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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