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A杂谈:你可以不做金融,但不能没有金融思维!
  昨天已经简单介绍了金融衍生品在生活中的一些案例,今天我们再来看一个日常中更常见的金融衍生品案例:定期储蓄存款。
  定期储蓄存款是众多居民最为熟悉的金融产品,但是它内含的期权价值却并不为人所熟知。定期储蓄存款是储蓄存款的一种类型,客户把资金存入银行,到期后取出,获得本金和利息。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的主要期限包括3个月、6个月、1年、2年和3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基准利率,最近利率更新日为2015年10月24日,各期限基准利率(整存整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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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储蓄存款虽然有固定的起息日和到期日,但是客户在履行一定手续的前提下,是可以提前支取该存款的。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放开了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浮动上限。此举意味着,上述各类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上上调以吸引客户及资金。目前,各主要商业银行的上浮幅度为20%。)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此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储蓄客户一个回售权(puttable option)。为方便理解,让我们回顾一下我们在学习债券的定价时经常接触到的两个概念,一个是赎回权(callable option),一个是回售权(puttable option)。
  赎回权是指债券的发行人有权在债券的到期日之前,按照约定的价格(一般是面值加上按照某一利率计算的利息)赎回该债券的权利,即发行人提前偿付了该债券。由于该权利是属于债券的发行人的,对发行人有利(特别是市场利率下行时,债券发行人倾向于行使赎回权,提前偿付该债券,并参照最新的市场利率发行更低票息率的债券,即用低票息率的债券置换了较高票息率的债券),因此在债券定价上,发行人需要支付更高的票息率。含有赎回条款的债券,实际上赋予了债券发行人对利率的看跌期权多头,而投资者则持有空头头寸。
  而回售权则相反,它是指债券的投资者有权在债券的到期日之前,按照约定的价格(一般是面值加上按照某一利率计算的利息)向债券发行人回售该债券的权利,即投资者要求发行人提前兑付该债券。由于该权利是属于投资者的,对投资者有利(特别是市场利率上行时,投资者倾向于行使回售权,要求发行人提前兑付,回收现金流,然后投资参照最新的市场利率发行的更高票息率的债券,即将低票息率的债券通过再投资置换成了高票息率的债券),因此在债券定价上,投资者可以让渡部分票息。含有回售权的债券,实际上赋予了投资者对利率的看涨期权多头,而发行人则持有空头头寸。
  理解了债券内含的赎回权和回售权,我们再回过头来看定期储蓄存款中内含的期权。客户把资金存入银行,银行向客户开立存单(或其它形式的证明,如存折等),我们把“存单”视为“债券”,则:
  银行为“债券”(“存单”)的发行人,储蓄客户为“债券”的投资者,储蓄存款为“债券本金”,存款利率为“票息率”,存款到期日为“债券到期日”。由于储蓄客户可以在到期日之前支取全部或部分储蓄存款,则可视为投资者(储蓄客户)向发行人(银行)回售全部或部分债券(存单),因此,储蓄存款实际上内含了一个回售权。为了行使这项权利,储蓄客户不得不放弃从起息日至支取日这段期间内按照起息日当天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而只能接受按照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其差额部分,则可视为“期权费”。
  在大多数情况下,储蓄客户提前支取定期储蓄存款是处于流动性的需要(急需用钱),而并非由于利率上涨后进行的资产重置(例如,提前支取后,按照最新的上涨过后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再次存入),这是定期储蓄存款与内含回售权的债券的一个区别。
  它们之间的第二个区别,在于期权费的支付时间上。一般而言,期权费是在期初就需要支付的,含权债券的期权费直接反映到票息率中了——与不含权的同期限、同等级债券相比,内含赎回权的债券票息率一般更高(发行人享有权利,因此需要支付期权费),内含回售权的债券票息率一般更低(投资者享有权利,因此需要支付期权费)。但是,定期储蓄存款的期权费并不是在期初支付的,而是在储蓄客户行权时才支付。
  由这个案例可见,金融衍生品的应用范围几乎随处可见,学好金融衍生品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做出各种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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