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公募基金的锐变吗?高顿网校小编来扒一扒,要说2000年的基金黑幕,还只是以坐庄这种破坏市场秩序的手法行驶其代客理财职能让朱镕基总理愤怒的话,那么今天博时精选基金的10亿老鼠仓,会让朱总理出离愤怒。同样是黑幕,博时的马乐让基金这种在“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背景下的受托理财,实现了为投资者理财向为自己老鼠仓服务的蜕变,这种风格的转换,借用最近坊间流传BS基金经理忏悔书中所言,他“使得公募基金的最终结局是所有投资股票型公募基金的千千万万普通基民一个大大的坟墓”,简而言之就是公募变公墓,基民变饥民。
一只总规模只有70亿元盘子的基金里,竟然趴着10亿的老鼠仓,真是到了吃人不吐骨头境界,从最早基金的集体坐庄,到09年融通基金的张野、上投摩根的唐建等人几千万老鼠仓、一直到博时基金10亿量级的马乐,这种鼠患横行愈演愈烈的高级黑现象宣告了监管职能的失败,同时也宣告了基金管理制度的失败。
A股市场所谓“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不外乎基金、券商以及央企大型财务公司等等,尽管有个别私募已达几十亿的规模,但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规模比则相去甚远,如今的公募基金规模已达数万亿,他们是证券市场绝对的主力。要说基金的管理不可谓不严,2000年之前发行的公募基金,管理层为了便于监管,要求只能在北京注册和操作,这曾令外地来京的某基金高管无聊到坐在北京京伦饭店门口数姑娘,随着监管队伍的不断壮大和互联网的普及,基金高管们终于可以各回各家各找各妈了。
2000年之前,A股市场发动行情和操控市场都是以券商为主力,但2000年之后到2005年期间,随着南方、汉唐、亚洲、闽发、中关村等等大大小小的券商批量倒闭破产,市场呈现出群龙无首的状况,而倒闭的原因几乎都是动用股民保证金坐庄,经过了2245点到千点的漫长熊市,管理层终于悟出一个道理,要想立于不败之地的为央企融资服务,没有“长钱”是不行的,所谓的长钱就是没有使用期限没有使用成本,在这个历史背景下于是提出了“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口号。
然2000年的基金黑幕之后,基金坐庄、远离价值令广大股民印象深刻,因此口号虽响但基金申购却鲜有问津,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A股迎来了史无前例的超级大行情,尽管麻木的基金们后知后觉对市场感知无动于衷,但发动行情的主力机构以操纵超级大盘股为主线,工行中行双双被封于涨停,这对公募无疑是天上掉馅饼,很多不明真相的群众都信以为真是基金发动的大行情,于是基金的申购空前火爆,单位时间的申购金额屡创纪录,曾有基金2小时发行400亿的神话,当然这其中少不了银行代销拿基金当储蓄的欺诈,尽管后来银监会也规范了基金销售,但那时中石油已从48跌倒了20。
五朵金花被市场主力意外命中,让基金成为了人们眼中的香饽饽,曾经远离基金远离毒品摇身一变基金经理成了高级金领,无论是新手还是老人,基金薪酬的行业标准起步就是年薪百万,这让那些有权有势有关系的人不断往基金里塞人,某电力信托的基金筹备人员告诉我,这基金八字还没一撇呢,塞人的电话就打爆手机,几乎都是系统内外的领导。
关于基金的发行、监管以及盈利模式,笔者在《鸡精老板们的生财之道》一文里有过生动描写,这里不再赘述,那么在仓位、品种、交易手法都被限制死的条件下,是什么原因让基金这种理财模式蜕变为老鼠仓的沃土呢?归根到底是非市场化造成的结果。
基金投资的品种、路径和仓位都限制死了,然基金经理们坐拥万亿市值手握巨额现金,却成为了大股东和管理层的玩偶,尽管他们享受着各行业难以企及的薪酬,但这个行业满眼都是发财机会,不能不让人心动。所谓严防死守式的监管不可能24小时监控,基金不是保密局。当年的亚洲证券坐庄,为防止老鼠仓曾租船在长江上操作深南玻,但那也没限制老鼠仓滋生,毕竟有些关系是无法回避的,比如监管层、比如交易所、比如上市公司;忘了管理层海通借壳就是下场,忘了上市公司汉王科技就是下场,忘了交易所坐庄就成了瞎子,不知盘子里还有谁跟找死没区别。这两天有小三举报交易所官员,消息个个精准,因为坐庄必到交易所查席位,综上所述老鼠仓是根本无法避免的。
现行的基金管理制度是管理层包办一切,你听话就批你新基金,批了新基金就能发大财,至于操作如何只关乎基金排名和基金经的奖金,和盈利模式关系不大,尽管有个别明星或鸡头之类被树为招牌,那也是为发行铺路的,这就是当前基金的管理框架。
现行的基金制度,基金经理游离于体制之外,你即使表现的再好也不可能成为股东们的合伙人,那就意味着随时有被炒掉的风险,所以很多基金经理铤而走险,钱多了也是一种安全敢,而当老鼠仓成为了行业惯例,那法规也就自热被忽略了。
公募基金虽然用的是股民的钱,但行使的却是为央企国企和管理层服务的职能,如果基金是私人企业,那为创业板抬轿你会去么?为大垃圾股发行托市你会做么?你肯定不会,这就是制度弊病的根源所在。从基金黑幕到10亿老鼠仓,即便把马乐枪毙了,基民的损失也找不回来,基金的制度也该变变了,是不是会向前一波倒下的券商我不知道,但“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