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的庐山真面目终于显露出来了,接下来各位小伙伴们就要按照考试大纲的内容开始按部就班的学习备考了,高顿网校为了方便大家备考,特意整理了2018年考试大纲,以下是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大纲(第六章第四节)的内容。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1大城市 15~30元;
  2中等城市 12~24元;
  3小城市 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元。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 (平方米)×适用税额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一)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税收优惠的特殊规定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地点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热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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