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是企业在一定时期 (通常为年度) 内对所实现的利润总额以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按规定在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配。身为会计人员,利润分配会计分录是要会做的。
一、利润分配会计分录:
计算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将所得税费用结转入“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把所得税扣除,得到净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年度终了,企业还应将“本年利润”科目的本年累计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中。
借或贷:本年利润
贷或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分配股利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
结转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公益金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二、利润分配的程序分为几个阶段?
利润分配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1) 以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加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即企业全部所得额,以此为基数,在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前,按规定对企业的联营者、债权人和企业的免税项目,采取扣减的方法进行初次分配。
所扣除的免税项目主要有:分给联营企业的利润、归还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的利润、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以及企业各种单项留利(如留给企业“三废”产品的净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 等。对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在进行税前利润分配后,应在承包经营期内按承包合同规定的形式 (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等) 上交承包利润,不再计征所得税和调节税。全部所得额扣除初次分配后的余额,即为企业应税所得额。
(2) 以企业应税所得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所得税率和调节税率计算应交纳的税额,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再次分配。应税所得额扣除应纳税额后的余额,即为企业留利。
(3) 以企业留利为基数,按规定比率将企业留利转作各项专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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