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所得税是对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
企业中奖网络红包需缴个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一、偶然所得税计算方式
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偶然所得税=每次收入额×20%
二、偶然所得税相关文件规定
1、 2005年10月27日下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为1600元,决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2007年12月29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3、个人所得税是偶然所得没有起征点的规定。但对于购买福利彩票、福利奖券和体育彩票的中奖所得每次在1万元以下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税发[1994]127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4、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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