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方法是什么?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采取买断方式代销bai商品,代销方可以自己制定销售价格,销售价格与买断价格之间的差额为代销方的利润;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代销方只能按代销协议确定的代销价格销售代销商品。
受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方法
一、什么是受托代销商品
受托代销商品不是企业的存货。受托代销商品是指接受他方委托代其销售的商品,受托方并没有取得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存货处理,不能确认为受托方的资产。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商品的时候,应该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将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但是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与“代销商品款”科目余额均填入“存货”项目并且借贷金额相互冲销,事实上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并没有包括受托代销商品,即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并没有确认为一项资产。将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的目的,主要为了便于企业加强对存货的实物管理,保证受托代销商品的安全。
二、受托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
受托代销商品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实物代销;二是收取手续费。实物代销是指受托方根据市场状况,自行制定商品实际售价销售受托代销商品,赚取售价与接收价之间的差价。收取手续费的受托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指定的售价销售受托代销商品,受托方只收取委托方的手续费。对受托方受托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有两种意见,一是收到代销商品时的分录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二是应按含税价格入账。对受托代销商品,不管是在资产负债表左右单独列示,还是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内部抵扣或附注列示,笔者认为,在收到代销商品时,核算金额应不含增值税,以便于与其他正常情况下存货(现购赊购商品)的口径保持一致,即不含进项税额。
[例]甲批发企业以实物代销方式,某月代乙企业代销A商品100件,100件A商品不含税接收价为20000元,甲企业当月按每件不含税价240元销售了75件。则甲企业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乙企业
20000
贷:代销商品款——乙企业
20000
(2)本月销售75件(增值税率为17%),向乙企业发出“代销清单”
借:银行存款
210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
(3)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乙企业
15000
(4)收到委托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
借:代销商品款
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
贷:应付账款——乙企业
17550
上例中,受托代销商品期末余额均为5000元,不含进项税额,不管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如何列示,都能使受托代销商品与正常情况下的存货计价一致。此外,在受托企业有自主定价权时,利于与其他存货一起合理地确定售价;也利于与委托方的会计处理金额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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