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纳税人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清算所得的课税计算方法
清算所得课税,在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均作了规定。
其计算公式可概括如下:
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财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企业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
企业的清算所得=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企业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业法定财产估价增值-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接受损赠的财产价值-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清算所得税额=企业的清算所得×企业清算当年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
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清算所得税。
二、清算程序概括:
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
债权申报和登记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清算方案的确认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
清算义务人,是指有义务组织公司清算的人,包括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如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则公司清算义务人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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