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属于损益类科目,借方代表损失的增加,贷方代表损失的减少。
企业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应设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并在“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中按资产减值损失的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需要等到处置时才能转出。资产减值损失的数额等于资产账面价值和资产可收回金额的差额。
资产减值损失,借方代表因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贷方表示,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后,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
企业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确定资产发生的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跌价准备”、“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等科目。
资产减值损失
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经过对资产的测试,判断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所确认的相应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减值损失都可以转回,可以转回的资产主要是流动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存货、交易性交融资产等。在转回时,应当注意科目之间的对应关系,有些资产是通过损益科目转回的,有些科目则是通过其他综合收益转回的。
不可转回的资产主要是一些长期的非流动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具体包括以下资产:
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3、固定资产;
4、生产性生物资产;
5、无形资产;
6、商誉;
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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