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1月1日起,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为30年。

公司注销后账本保存几年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2015〕第79号)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另根据第十五条规定“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即根据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保管最低期限30年,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最低保管10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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