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2)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3)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4)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2.单位外币卡账户
  
  (1)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2)销户时,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取款设定: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2.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3.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的途径:
  
  (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
  
  (2)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3)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